当前位置:范文派>合同范本>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

时间:2021-04-11 10:50:23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关于买卖合同集锦9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买卖合同集锦9篇

买卖合同 篇1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的定义(什么是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二、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1、财物的所有权人;2、抵押权人;3、质权人;4、留置权人;5、人民法院;6、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买卖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

  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单价、总价(大写);

  三、包装要求;

  四、标的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履行方式);

  五、标的物质量、数量检验的方法及说明;六、价款支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结算方式);

  七、期限;

  八、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组成、计算方法、赔偿数额的确定);

  九、风险承担的划分;

  十、争议解决的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十一、其他条款(指前述各条件未涉及的内容)。篇二:买卖合同的概念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

  相关书籍

  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买卖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就车库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乙方自愿购买坐落在吉林省柳河县金达莱小区B17栋楼南侧4号车库。双方议定上述车库为每平方米陆仟元(6000元)人民币出售。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甲方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余款将定于20xx年4月1日前支付,在20xx年4月1日前甲方不得更改此车库出售价格。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加倍赔偿违约金。

  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年 月 日

  证明人: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3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第一条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供货给乙方烟酒:

  产品名称 单价 数量 金额

  总计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质量要求:甲方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条验收方法: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付商品。

  第四条违约责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___项处理。

  (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卖方):合同编号:签订地点:乙方(买方):签订时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红木家具基本情况

  第二条质量标准:每件红木家具应符合QB/T2385-20xx新版《中国深色名贵硬木家具标准》规定的树木名称,产品标识和实际用材符合,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付款方式:定货时,甲方收取货款总额20%(不得超过

  20%)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无《产品质量承诺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7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两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乙方(签章):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买卖合同 篇5

  出卖人: (简称甲方)

  买受人: (简称乙方)

  在甲、乙双方于(以下简称元合同)基础上,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项目,该房产为写字楼。本合同及协议所指写字楼 “ ” E座名称为暂定名,甲方有权更改名称,且名称的更改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乙方不得以写字楼名称更改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及协议或向甲方索赔。

  二、乙方接受甲方设置在室内及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和管道。乙方对移交的房屋进行第二次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建筑结构及配套设施、管道、外立面,装修方案需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并报物业公司备案,乙方装修施工或装修完毕的房屋不得影响室内及公共区域配套设施、管道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对造成的损坏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并做出了合理的说明。

  四、乙方按下列第 中方式交付房款

  1、乙方按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交付房款: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整)

  (2)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向甲方支付房款,按原合同第九条约定执行。

  2、乙方自办按揭向甲方支付房款

  (1)乙方应于 × 年 × 月 × 日前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约 % 元(大写)。如乙方未按上述时间及金额向甲方支付约定房款,按原合同第九条约定执行。

  (2)乙方应于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并将所有用于购房的银行借款委托贷款银行直接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毕全部手续,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房屋总价的10%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已付款中扣除。

  (3)在按揭贷款期间,乙方负有向其发放按揭贷款的银行按时还款的义务。

  3、乙方按以下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

  (1)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购房款的 × %:¥ × 元(人民币:;

  (2)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购房款的 × %:¥ × 元(人民币元整)。

  (3) × 年 × 月 × 日前支付购房余款的:¥ × 元(人民币: ×元整)。

  五、对房屋交付的补充约定

  1、交付时的房屋为清水房、现房。买受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对房屋的现状进行了实地查看,故在房屋交付时不得对房屋的外观质量、装饰装修标准、配备的设施设备、坐落位置等提出异议,双方以现状进行交付。

  2、在乙方没有付清合同约定的购房款前,甲方有权抗辩乙方提出的房屋交付请求:

  乙方采用按揭贷款购房的,必须在办理完毕按揭手续且相关按揭银行将乙方委托支付的购房款划拨到甲方账户后方能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以避免提前交付后因银行按揭不能办理给乙方造成装修等损失。

  3、商品房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无须一定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接受房屋,无论甲方的通知在客观上是否能够送达乙方,乙方均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届满前前往项目所在地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逾期未来办理,则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手续的交房最后期限届满日,视为甲方的实际交付之日。

  乙方委托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

  4、房屋的风险自交付之日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5、乙方接受房屋时,应对合同下商品房进行验收。同时,乙方应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房屋钥匙,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

  6、在交付房屋时,乙方如对商品房质量有异议的,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对乙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双方有争议的,由乙方委托成都市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机构出具书面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7、关于节能的约定:因本项目于20xx年开始修建,故不适用于合同正本的第十七条关于商品房节能措施的规定。

  8、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乙方的;

  (2)由于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

  (3)由于法律、法规政策变动等原因的。

  六、对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十条规定的商品房交付前,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提前进行装修,但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七、对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补充约定

  乙方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项目房屋分户房屋产权办理完毕后360日内,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毕。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延迟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原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执行。

  八、对地下停车场的补充约定

  该商品房地下停车场由甲方修建,其面积未纳入公摊,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单独出售或者出租。

  九、对联系方式的补充约定

  双方的通讯方式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为准。乙方保证所提供资料 的真实、有效性,并对其负全部责任。如有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否则,由于一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对方不能将有关通知送达变更方的对方通知放出之日视为已通知变更方。

  双方同意以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房屋所在地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和到物业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出卖人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联络乙方时,电子邮件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乙方,乙方不得以网络故障未能收到为由将责任转嫁给甲方。甲方采取特快专递方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递寄出之日起3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外,自邮递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甲方采取挂号信方式联络乙方时,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自邮递寄出之日起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成都市行政辖区范围外,自邮递寄出之日起7日内视为送达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自国际邮件寄出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乙方。

  十、对解除合同的补充约定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除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外,责任方须按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总额10%赔偿对方损失。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2、一方根据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规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甲方之日,合同自行解除;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3、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从合同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成都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可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上述约定办理解除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等手续。

  同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等相关手续时,如果按照相关规定须按照总房价款缴纳营业税等税费的,则由违约方承担该部分税费,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

  如果乙方不协助甲方办理解除备案等相关手续的,甲方在单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手续时,有权从乙方的首付款中扣除应当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十、其他

  1、甲方签章的财务专用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

  2、本补充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如有冲突或抵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补充协议及附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份,均局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甲方:理想厨房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诚信守约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甲方的承诺、责任和义务

  1. 甲方向乙方提供整体橱柜及相关配件系列产品和一次性送货安装服务和售后服务。服务范围包括 承德市双桥区和双滦区市区范围内 ,超出此范围的安装和售后服务按照路程远近加收相应的运输交通费用;

  2. 甲方为乙方提供优质的合格产品,不会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以陈代新,保证产品的整体统一性;对因有内在质量问题的配件给予调换;

  3. 《签约客户报价单》附后,甲方如要调整供价,须提前五天通知乙方。否则,对方有权提出让违约方承担损失;

  4. 甲方在产品更新或新品上市后应及时通知乙方,以利销售;

  5. 甲方代表应向乙方销售讲解人员进行产品知识的专业培训,并及时解决由产品延伸的技术问题。

  6. 甲方必须做好乙方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及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可将此协议透露给第三方。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 乙方须安排专门人员积极开展甲方产品的销售活动,乙方保证在协议有效期内积极销售推广甲方产品;

  2. 乙方须提供较好的空间,对甲方产品进行充分展示,并将甲方产品纳入相关产品“菜单”,便于产品推广;

  3. 本着对终端用户负责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产品在质量、质保、服务等系列问题上享有监督权;

  4. 乙方必须做好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价格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可将此协议透露给第三方;

  5. 乙方视甲方的需要须配合填报相关业务表单,向甲方反馈,作为甲方配货和市场分析的依据。

  6. 乙方应在甲方安装前确保当次安装地点具备送货及安装条件,如因道路不通、高层电梯关闭/故障、管线未就位、停电等因素造成的运输及人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工作流程

  1. 乙方需在测量前确保客户墙地砖铺好,水电、燃气管道改造完毕,具备测量条件;

  2. 乙方需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将需要测量的客户姓名、地址、电话、订购产品样式等相关信息告知甲方,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安排测量并完成设计方案及产品报价,并以电子文档或书面形式交与甲方;

  3. 为保正顺利产品安装,乙方在与客户确定图纸及签订合同时如果需要对方案进行改动,一定要通过甲方相关设计师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 乙方需在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将图纸、相关要求、与报价单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交与甲方;

  5. 甲方将在收到预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图纸要求完成产品的生产及安装,并在安装完成后通知乙方验收。客户自备的电器、水槽、五金配件等甲方不负责安装及售后。

  6. 乙方验收时,如发现有产品设计、质量或安装问题,须通知甲方,甲方将尽快安排处理、维修。

  7. 验收完毕后,产品自动转入售后流程。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尾款结清。

  8. 甲方为产品提供为期壹年的保修服务。甲方需在接到乙方或客户售后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与客户沟通,并尽快安排售后。非人为损坏的故障及问题壹年内免收上门费及材料费。如果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壹年内只收取材料费,免收上门费。超出保修期范围内的产品,甲方会酌情收取材料费及上门费。

  第四条、结算价格及结款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产品的价格参看《签约客户报价单》。

  2.乙方需在甲方向车间下单之前将当次产品结算总价的 %作为预付款交与甲方,并在验收完成后将剩余的 %尾款交与甲方。

  3.原则上甲方向乙方提供测量及设计服务不收取费用。但如果甲方将设计方案交与乙方30天内没有签订合同,甲方将收取每次200 元的设计费用,当月月底累计结清。如乙方在30天后签订合同,已收取的设计费用从当次产品预付款中扣除。测量后未出设计方案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协议有效期

  1. 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自动生效。

  2. 本协议有效期:自

  第六条、争议解决、违约责任

  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可按法律程序到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果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及声誉损失或损害等,违约方必须给对方补偿。

  第七条、协议终止

  1、本协议期满或因故终止前,甲乙双方必须按本协议执行。

  2、本协议期满,双方不再续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协议终止前结清帐务。

  3、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被-迫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4、协议届满后,如需续约,同等条件下甲、乙方双方均有优先续约权。

  5、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理想厨房 乙 方: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电 话:xx 电 话 :

买卖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有的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交易房屋具体情况:

  12、房屋面积总面积㎡(大写)㎡车库面积㎡配房面积 ㎡阁楼面积 ㎡,房屋结构 ,产权年,房屋用途 , 购房合同编号

  第二条 交易房屋价款及给付方式

  1、房屋的交易总价为:人民币付甲方房款人民币¥万元(大写)元整,本合同签订之日后甲方贷款余额人民币¥ 万(大写)元整由乙方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月供人民币¥ 万款,甲方积极配合办理更名手续,本合同签订履行后甲方不再支付与本房有关系的任何费用。

  第三条 税费承担

  1、本合同项下房屋交易、更名、办一手房房产证等行为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交易税费、过户

  所产生的费用等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对所出卖的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并保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产权纠纷和

  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房款并赔偿乙方所有损失及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2、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交房当日将水、电等费用结清。

  3、甲方于房产证可办理后积极无偿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办理、过户、更名等手续,甲方应在物

  业通知领钥匙10日内向乙方腾空房屋并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时配合乙方办理所有手续及交房甲方应赔偿乙方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或因乙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付,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整。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积极配合将该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自愿支付乙方写)贰拾万元整作为违约金。

  4、如乙方为按时向银行支付按揭造成甲方贷款逾期等不良记录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甲方相应损失计违约金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5、乙方如未能按规定积极配合甲方办理房权证交易手续甲方有权提出中止合同并要求索赔损失。

  6、本房如因天灾等一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双方互不赔偿互不追责。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律师事务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备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8

  内容摘要

  买卖合同的货物风险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应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但货物的风险以货物交付而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货物的特定化、货物的品质保证、代表占有权单证的交付。对于海上路货这种特殊交易,货物的风险仍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转移时间,但形式上表现为合同的订立。卖方仍负货物特定化和有限的品质保证责任来转移货物的风险。

  关键词: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特定化;品质保证;单证

  风险转移是货物买卖合同中最实际的一个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我国《合同法》对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原《经济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的一大缺陷,解决了我国国内合同立法与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衔接,完善了我国货物买卖合同法律制度。

  一、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不同的范畴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法学范畴,我国学者通常认为,风险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我国《合同法》和一些国际公约所涉及的风险,是指货物的毁损、灭失的危险,即货物发生毁坏、灭失的可能。

  但是,法律规定,并不是对风险作诠释,而是用来确定买卖当事人对这些可能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作了这样的表述:“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这实际上是规定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在德国法上被称为价格风险。把风险视为价格风险,并没有揭示出风险这一法律概念的真正含义。如果买方未能及时领受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卖方出卖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同要求,风险则由违约方承担,许多国际公约和贸易规则以及国内立法都是这样规定。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应当由违约方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合同履行不存在违约时,风险似乎就是价格风险,但在这种存在违约的情况下,风险不仅仅指价格风险。风险转移与价格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风险的真正含义应是仅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损坏或灭失的责任,而不得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也是在这个意义上规定风险,不是将风险规定为价格风险。《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从国际民间习惯发展起来的贸易规则和许多国家国内立法如《经互会交货共同条件》、《法国民法典》等都是从广义上看待风险这一概念的。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的主要问题是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这个问题是一个最有实践价值的问题,也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合同订立结合在一起,即订立主义;有的学者则将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结合在一起,即所有权主义;还有的学者将风险转移与货物交付结合在一起,即交付主义。每一种理论都影响着立法和司法实践,如现代瑞士法和罗马法采用订立主义,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谓“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采用所有权主义;美国、德国、奥地利以及我国的《合同法》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采用交付主义。相比较而言,以货物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与以货物所有权转移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更为合理和明智。因为,所有权的移转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捉摸的甚至是难以证明的问题。而且,所有权的移转与货物的实际占有控制并不一致。在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货物却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要对货物已失去实际占有、控制的一方对货物的毁损和灭失风险来承担责任,不仅是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交易的发展。因此,现代货物买卖规则以及多数学者们的看法,都是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时间,不采用货物所有权转移这一瞬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我国《合同法》也采用交付主义原则,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三、风险转移的条件

  风险转移以货物交付为标准,这是风险转移的基本条件。那么,什么是货物交付就成为至关重要的问题。货物交付,通常情况下是卖方将货物的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移交给买方。在货交承运人这种情况下,卖方将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就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承运人领受货物视同买方之代理行为,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因此,货物风险移转的基本条件是货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价值的是货物风险转移基本条件之上的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问题。

  (一)货物的特定化条件。

  卖方交付货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将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特定化就是把处于可交货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的行为。虽然货物特定化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但在货物风险转移的问题上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一卖方把交付给不同买方的货物存放于一起发生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而这些不同的买方都是逾期未领受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不同买方的风险责任承担的划分问题。应当认为,货物特定化也应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货物实际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货物未实际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情况下,货物未特定化,就不发生风险的转移。如卖方将货物存放于仓库由买方提货,按通常的认为,货物的风险自约定的买方提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如果在约定的提货时间后,卖方仓库的货物发生部分毁损或灭失,那么,到底是卖方自己的货物还是交付给买方的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到底由谁来承担货物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这就涉及到货物特定化问题。货物特定化不仅有利于防止卖方将自己毁损、灭失的货物称作交付给买方的货物而进行的欺诈,而且,有利于促使买方注意风险的转移,适时履行合同。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这就要求卖方在货物交付时间到来以前,将货物的数量、存放地点等书面通知买方,并在准备交付的货物上打上标志如买方的单位名称等,将货物特定化,即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特定化的货物的风险在货物交付时间时就转移给买方。

  一些国际公约或贸易规则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也作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条第二款对货物特定化条件作了这样规定,“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我国《合同法》对货物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并没有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这里的置于交付地点,是否可以看作是对货物特定化是风险转移前提条件所作的规定?置于交付地点实际上是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条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应认为是对货物特定化所作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在卖方仓库交货,卖方仓库的库存商品有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前生产,也可能是合同订立之后生产,在卖方尚未将货物特定化之前,库存商品并没有划拨到与买方订立的合同项下,仍是卖方的待售商品而不是已确定 买方的待发运商品。因此,置于交付地点的意义不是将货物特定化。在司法实践中,强调货物特定化就成为很有必要很有意义的问题。因此,货物特定化应当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卖方负有将货物特定化,书面通知买方已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货物的品质担保条件。

  如果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这条规定的含义,应是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下,由出卖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前提条件是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没有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风险是否应无条件地由买受人承担呢?

  品质担保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卖方应当保证交付货物的品质符合合同要求。因为,货物的品质直接关系到买方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卖方的品质担保应是无条件的。只要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无论买方是否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一概由卖方承担。对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买方接受,实际上是合同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而不是履行原合同条款。因此,不涉及到原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问题。因货物的品质问题而拒绝接受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前提是买方对货物的验收确认。没有验收确认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无疑可能会是一种违约。因此,解除合同是否提出不应是由买方承担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条件。特别是在货交承运人等情况下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并对货物品质检验确认以前,发生货物毁损灭失,这些风险由买方来承担是极不公平和合理。

  我们认为,卖方始终对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承担责任,直到买方同意变更合同的品质条款接受卖方提供的这些品质不符合原合同品质条款的货物。这样,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地提供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公平和安全,防止卖方将不符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取得符合品质要求的货物相等对价的商业欺诈行为。而且,从交易公平来说,卖方不能因为提供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而取得品质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同等价值的对价。因此,我们认为,货物符合约定品质要求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采用风险应于交货时转移这一基本原则,就应当认为卖方品质担保是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

  件。如果卖方没有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具有商业适销品质的货物,不能认为卖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虽然交货义务与货物交付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但从有利于交易的公平与安全,避免商业欺诈的.原则出发,可以这样认为,卖方交付货物所发生的风险转移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这些货物的风险在卖方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也就是说,卖方提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与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风险,是两类不同货物的风险。卖方履行合同所交付货物的风险转移,只能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所能发生。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即使在形式上是卖方交付了货物,但仍不能认为卖方按合同要求交付了货物。既然卖方未交付约定货物,约定货物的风险就不能随着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交付,转移到这个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买方。因此,就双方已订立的合同来看,货物的风险转移,双方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确定的,那就是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只有这些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的风险,才能转移到买方。至于买方同意卖方提供不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前面已述,那是双方变更了合同的品质条款。这与我们要讨论的货物风险转移,不是基于这样一个确定的明确的合同的前提,不是同一回事。

  再说我国《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品质问题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前提条件是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或解除合同。《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能够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只有两种:即预期违约和根本违约。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对货物风险转移有关的只有根本违约。在这种因品质问题而构成的根本违约情况下,在买方检验确认货物品质同意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实质仍由卖方承担。因为一旦发生货物毁损、灭失,任何一个理性的买方都会以根本违约解除合同或拒绝接受货物。这样,货物的品质问题构成货物风险转移的障碍。但是,虽然第148条也是把卖方的品质担保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一个前提条件,我们仍以为这样的表述是不妥当的。品质保证始终是卖方的一项义务。第148条规定最好能表述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买受人同意接受标的物之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同意而不是实际占有、控制。强调品质保证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有利于促使卖方诚实、谨慎履行合同,交付符合合同品质要求的货物,促进交易的安全与公平,而且,从货物风险转移这方面来保障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关于单证交付的条件问题。

  卖方交付货物,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有关单证或资料,货物的风险是否发生转移,要看单证或资料的性质而定。对于资料,不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障碍,应当认为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即使卖方没有交付资料,不影响货物风险在卖方交付货物时转移。

  对于单证来说,单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不必需的单证,如空运单、保险单证等;另一类是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所必需的单证,如提单;对于前者来说,与卖方交付货物所附的资料一样,不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因为是否随货物交付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对于后者来说,应该认为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如果卖方交付货物给承运人而未交付提单给买方,仍对货物保留形式意义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买方就不能实际取得对货物的占有、控制权。因为,提单是货物运输的证明,更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提单所载明的货物所有权,谁就有权取得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权利。我们把代表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付,作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

  我们在货物风险转移上采用所有权主义。提单交付之所以成为货物风险转移的条件,是因为提单是否交付,关系到买方能否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关系到卖方是否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即卖方是否向买方交付货物。在不需要凭单证提货的货物运输中,买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不存在任何障碍,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给买方,卖方已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当然发生转移。因此,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占有权不发生转移。对货物风险转移来说,没有交付提单,买方始终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买方投有提单,承运人不可能无单放货给买方自找麻烦。在这种情况下,取得提单是买方取得货物实际占有控制的前提条件。一般都认为,交货应定义为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没有交付提单,就不能认为卖方已交货。因为没有交付提单,实质上没有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卖方可以持提单提取自己交运的货物或者将提单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卖方原意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无论货物是否仍在运输途中或是在承运人处买方逾期未提取货物,只要卖方未实际交付提单类单证,货物的风险不发生转移,仍由卖方承担。提单类单证的物权凭证性质,决定这类单证应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从条文的含义来看,只规定了按约定未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下货物风险的转移情况。对于交付单证和资料没有约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又将如何呢?实际上,《合同法》将卖方交付单证和资料的情况分为按约定或没有约定是没有实质的意义。对于单证和资料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力来说,应当是从单证和资料的性质来说。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无论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都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自愿转移实际占有的货物,买方能够实际占有、控制货物,卖方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经完成,货物的风险随交货而转移。这些不影响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的单证和资料,是否按约定有否交付,只是卖方在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上是否构成违约。对于那些构成买方实际占有、控制货物障碍的单证如提单,无论是否按约定未交付,都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卖方即使是按照约定未交付这些单证,由于这些单证代表货物的占有权,表明了卖方未自愿移转实际的货物,买方不能实际占有、控制货物。这说明卖方未交付货物。对于采用交付主义的立法和司法来说,卖方未交付货物,货物的风险自然不发生转移,因此,这些单证是否交付,无论卖方是按约定还是未按约定,都影响到货物风险的转移。我国《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很有加以完善的必要。

  (四)关于海上路货的条件问题。

  海上路货是一种特殊的货物交易,货物的风险转移有其特殊性。

  所谓海上路货,是指这样一种货物买卖,当卖方先把货物装上开往某个目的地的船舶,然后再寻找适当的买主订立买卖合同,这种交易就是运输途中进行的货物买卖,在外贸业务中称之为海上路货。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简单说就是出卖运输途中的货物。对这类货物交易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4条也作了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般认为,海上路货的风险转移自合同成立时发生。但这种风险转移仍是有前提条件的。首先,卖方必须将海上路货的货物特定化,即在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是全部货物或者是哪一部分货物划拨到合同项下。实际上从某种意义来说,特定化是将哪些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来承担风险责任。

买卖合同 篇9

  立合同时间:二0XXX年x月XXX日

  立合同地点:XXXXXX

  立合同双方:

  卖方:XXX

  村民:XXX

  买方:XXX

  村民:XXX

  买方拟购买卖方中型厢式货车一辆,卖方表示同意。现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车辆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车辆基本概况:车辆类型,中型厢式货车,车牌号码鄂XXX。品牌型号:福田牌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发动机号码:XXX。

  二、车辆出售价格:经双方约定,车辆出售价格为人民币柒万元整,¥XXX元。此款于合同签字之日一次性用现金付清。

  三、车辆交接时间:于合同签字之日,即二0XX年x月XX日卖方将车辆交给买方,买方当日将车辆接收并开走。从即日起,买方成为车辆拥有人和所有人。因该车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机动车行驶证同时交给买方。

  四、车辆交接后,由买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买方未办理过户或在办理过户时因车辆本身原因或或者其它原因导致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均由买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后果,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均应信守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若一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XXX元整,¥XXX元。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沙道观法律服务所存查一份。

  立合同双方:

  卖方: 签名

  买方: 签名

  20xxX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买卖合同集锦9篇】相关文章:

1.关于买卖合同集锦10篇

2.关于买卖合同集锦九篇

3.关于买卖合同集锦五篇

4.关于买卖合同集锦6篇

5.关于买卖合同集锦六篇

6.关于买卖合同集锦8篇

7.关于买卖合同模板集锦10篇

8.关于车辆买卖合同集锦八篇

上一篇:材料购买合同 下一篇: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