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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合同

时间:2021-11-08 16:50:14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委托建设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委托建设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委托建设合同范文汇编五篇

委托建设合同 篇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乙方的团队优势和技术优势,达到加强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甲方将 项目委托给乙方实施建设管理,按照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项目委托建设管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委托建设管理内容

  第一条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第二条 委托建设管理内容:

  1.协助甲方开展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工作,包括阶段内设计招标及具体实施,并接受委托方的审查,协助委托方报政府部门审批。

  3. 参与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4.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并做好开工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工作。

  5. 严格按批准和审定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目标成本和工期组织建设,如有重大设计变更,按上级公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6.负责监控设计阶段目标成本的执行,对超出预期成本变动范围的情况启动预警程序,提出目标成本调整建议;负责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成本审核以及项目工程结算资料审核,配合业主工程结算数据确认。

  7.协助施工方做好对内、对外沟通协调工作,督促施工、监理等参与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8.负责提供项目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以及安全文明管理等工程管理制度、措施。协助甲方编制项目进度目标,并接受甲方检查。

  9.负责项目产品定位、商业策划、营销策划、品牌建设、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营销工作。

  10.负责项目销售回款和银行按揭贷款办理工作。

  11.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组织项目后评估,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2.双方认可的其它承担委托建设管理业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办理完毕,乙方向委托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之日止。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非乙方原因造成服务期限延误则服务期限相应顺延。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对委托建设管理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乙方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要求乙方提交委托项目管理工作报告及委托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3.对乙方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4.对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负责项目产品定位、规划设计、成本控制、销售管理等。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正。

  3.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进度计划、销售计划、材料计划、采购计划、回款计划,同时抄送甲方。

  4.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

  5.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6.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并通知供应商处理善后事宜;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

  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8.根据委托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在项目各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合同款项支付进行审核、签认或否决。

  9.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报送甲方审批后执行。

  10.根据项目需要,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的权利。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甲方事先批准。

  11.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的权利。

  第六条 在服务期限内,甲方负有以下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与委托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2.明确专人与乙方联系,协调与委托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更换联系人,要提前通知乙方。

  3.按本合同规定按时支付乙方委托建设管理费。

  4.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5.甲方负责办理须以甲方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6.向乙方提供与委托建设管理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7.协助乙方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8.因甲方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第七条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负有以下义务:

  1.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完成委托建设管理工作,并向甲方报告委托建设管理工作情况。

  3.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4.不得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送甲方核准。

  5.履行合同时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甲方的财产,在委托建设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甲方。

  6.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甲方组织竣工验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办理移交手续。

  7.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资料档案,在委托建设管理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甲方和有关部门移交。

  8.在履行合同时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发生安全事故时,乙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通知甲方和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9.乙方在实施委托建设管理事项过程中,不得泄露甲方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的秘密。

  10.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乙方过失而造成了甲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甲方赔偿。

  第三章 合同价款

  第八条 乙方全面完成委托建设管理事项,甲方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下列成本或费用实际支出合计的 %向乙方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

  1. 前期工程费(仅限于勘测、测绘费,规划、设计费,招标费,五通一平,临时设施费)。

  2. 建筑安装工程费。

  3. 基础设施建设费。

  4. 公共配套设施费。

  5. 开发间接费(仅限于物业管理费、建设监理费、咨询服务费)

  6.销售费用(仅限于代理费、顾问费、广告宣传费、售楼处费用、样板间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

  第九条 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确定目标成本前,甲乙双方可以先根据委托建设管理项目进展情况,临时商定甲方暂付乙方委托建设管理费的金额和时间。

  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确定目标成本后,甲方根据已经实际结算的第八条所列项的金额,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委托建设管理费,扣除已经支付的金额后,于当季末终了10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以后在实际结算第八条所列项目的同时,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计提委托建设管理费,并于每季末终了10日内支付给乙方。甲方支付的委托建设管理费达到按第八条所列项的目标成本计算的全部委托建设管理费的90%后不再支付,待委托建设管理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乙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后计算并支付剩余委托建设管理费。根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后的按第八条所列项实际支出合计和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金额进行最终结算。

  第十条 在甲方每次支付委托建设管理费前,乙方应出具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请款申请,乙方未出具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管理费。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在委托建设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十二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可变更、中止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损失方实际损失额的100%。

  第十四条 在服务期限内,发生一个或几个下列事件或违约情况,未违约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如未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本合同自未违约方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发出后次日起的第三十日解除。因违约方违约,给未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未违约方有权依法或依据公平原则,就受到的伤害及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1.合同一方暂停或终止其业务。

  2.合同一方实施破产、无力偿付债务而重组;它的一大部分资产向有关部门申请破产;或其大部分资产被执行破产;而且任何一种这样的命令在60天的期限内还未中止的话。

  3.甲方未支付应付的与委托管理事项相关的费用,而且在甲方收到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未能支付。

  4.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除支付责任以外的重大条款,并在收到非违约方说明这种违约的性质和程度的书面通知的30天内仍没有履行或没有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遇有不可抗力的合同一方,应尽快履行义务。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任何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十六条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如任何一方未能严格执行本合同中任何条件,而另一方亦未坚持行使本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所赋予之权利,不得视为其已放弃合同中之权利,除非双方以书面签字文件明确表示。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协议作为合同的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条 本合同是双方平等自愿,认真磋商的结果,双方知悉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 叁 份、副本 陆 份,甲方及乙方成员各持正本 壹 份、副本 贰 份,在各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乙方(盖章):

  成员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成员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年月 日

  签订地点:

委托建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1、招标人名称:

  2、项目名称:

  3、建设地点:

  4、招标范围:

  5、招标规模:

  6、招标方式:

  7、指定联系人(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人概况

  1、代理机构名称:

  2、资格等级:

  3、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拟派专职人员:

  (1)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技术职称: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人,承担本工程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工作。

  四、委托范围

  委托范围如下口中划√者:

  口起草招标公告

  口代拟投标邀请书

  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口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口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口编制工程量清单或标底

  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口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会

  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口编制招标报告

  口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口代拟合同

  口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1、收费标准:

  (1)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中标金额计算结算价,累进计取,浮动______%,合同价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以招标规模计算合同价、以标底(或招标控制价)计算结算价,合同价为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支付方式

  (1)招标代理服务费,在合同签订后_____日内预付合同价的_____%,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日内按中标金额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2)工程量清单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预付_____%,余款在乙方递交成果报告同时一次付清。

  (3)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编制费,在合同签定后_____日内预付______%,余款在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公布后______日内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结算,余款一次付清。

  六、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业务,接收招标代理成果:

  (2)向代理人询问本合同工程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内容或提出建议;

  (3)审查代理人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各种文件,并提出修正意见;

  (4)要求代理人提交招标代理业务工作报告;

  (5)与代理人协商,建议更换其不称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

  (6)依法选择中标人;

  (7)本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代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或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委托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向代理人追索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

  (1)向代理人提供本工程立项批准手续或相关资料及资金落实情况;

  (2)向代理人提供满足完成代理招标业务的全部资料和图纸,需要交底的须向代理人详细交底;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向代理人提供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的条件,提供的条件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4)根据需要,作好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

  (5)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币种及时间,向代理人支付代理报酬;

  (6)委托人不得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否则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这类要求;

  (7)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七、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代理人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收取委托代理报酬;

  (2)对招标过程中应由委托人做出的决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建议;

  (3)当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提出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4)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并向委托人作出解释;

  (5)有权参加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活动;

  (6)对于为本合同工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使用或复制的权利;

  2、代理人的义务

  (1)选择有足够经验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完成招标代理工作;

  (2)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3)向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

  (4)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法定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5)应对招标工作中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的科学性和正确性负责;

  (6)开标、评标结束后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7)不得接受与本合同工程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8)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9)合同履行期内和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10)依法应尽的其他义务。

  八、约定事项的解释、变更及违约责任

  1、招标文件的解释由代理人进行解释。

  2、对与招标过程中有投诉或异议的,将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代理人不可能完成委托业务,需要变更约定事项时,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能变更。

  4、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____元整。代理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收取的代理费全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如果违约,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将应支付的代理费(按正常完成已开展的工作计算)全额支付给代理人。

  5、如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范围等行为,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协议,由代理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它

  1、本协议未详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全部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并结清款项后失效。

  十一、补充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_______年___月___日

  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_______年___月___日

委托建设合同 篇3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地址: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互联网建设项目,包括网页设计、网站程序代码的编写以及合同期内的网站维护服务等,为明确双方责任,根据中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开发设计和维护(网站类型应甲方要求参照制作)。因本合同产生的全部交付内容和开发成果(包括全部源代码、系统技术文档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技术支持服务。

  2、甲方应根据本合同服务项目的实际需要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及图片等。甲方在网站建设开始之前提供所有资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格式(特别注意:英文稿件区分大小写)。

  3、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使用本合同标的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同意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项下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仅供本合同服务使用,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5、甲方在使用乙方建设完成的网站时,应当注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甲方应对违反本条规定所引起的问题及产生的影响、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6、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

  7、甲方需协助乙方设计人员充分了解甲方的业务内容或流程,并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合同项下所有服务的制作。完成后的网站,在甲方付清所有费用后,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合同到期后,若双方不再合作,乙方有义务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2、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网站建设工作,及时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在网站制作完成后,对甲方陆续提出的小细节修改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予以实现,并交甲方验收通过。

  3、乙方为甲方举办二人或两次的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操作培训。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甲方提交的原始资料或样稿。

  5、乙方保证其用于制作网站的技术、工具不会侵犯到任何其他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技术原因导致甲方网站出现有严重的漏洞和错误或其他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的,乙方须在______日内消除障碍,保证甲方网站正常运行,且甲方无须针对乙方消除障碍以使得甲方网站正常运行的服务支付任何费用。

  6、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于本项目中标注“本项目由乙方提供技术支持”。

  二、完工验收及售后

  1、完工时间: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与网站开发相关的文字、图片材料及乙方收到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的款项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体网站制作开发。因甲方原因未及时提供准确的文字图片材料或确认风格造成的时间延误,乙方的完成时间可相应往后顺延。

  2、网站验收内容:栏目无错误,无程序和链接错误。网站验收后甲方需增加新的栏目及功能,视为二次开发,二次开发费用协商解决。

  3、验收合格:甲方应以书面形式签收,如甲方在收到乙方《网站验收通知函》_______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在验收合格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作成果或将网站上线开通访问。

  4、售后服务支持:网站免费售后服务支持期限为_______年,服务内容:日常技术支持、技术咨询、保障网站正常运行使用、网站杀毒木马清除、BUG排除、安全保障等;售后服务支持的方式:电子邮件、电话、远程服务。

  三、合同金额、付款方式以及服务期限

  1、本次服务费用为:域名由甲方提供,网站建设______元,大写_____元整,本合同签订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元。网站验收后试运行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

  2、服务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后期续费另签合同。

  3、乙方收取本合同款项的指定银行账户,如下: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的变更、中止与解除

  (一)合同变更

  任何一方需对合同期限、项目内容、工作进度、费用等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

  (二)合同中止

  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违约,可以单方面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

  1、甲方需解除合同,应提前______日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已确认的工作成果所对应的费用未支付的,甲方还应于合同解除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乙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甲方还应据实赔偿。

  2、乙方因自身原因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______日通知甲方,如乙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甲方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据实赔偿。

  五、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1、为保证本合同的正常执行进度和乙方的服务质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日内提交乙方所需的网络服务的全部资料。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涉及的内容由双方共有,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3、甲方违约责任: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付款,则每延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______%的滞纳金;经协调后拒不付款,乙方有权停止甲方委托乙方的所有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乙方违约责任: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乙方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最高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______%。若延迟交付______个工作日以上,甲方有权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合同款项。

  5、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不可抗力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视为违约。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水灾、地震、台风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

  七、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本合同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高于其他相违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2、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委托建设合同 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服务方:__________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甲方的工程材料来样及其他建筑实体工程检测事宜进行检测。乙方根据国家规范和甲方的检测要求,予以科学、公正、准确、高效地进行检测,并按照客观的数据出具报告。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经友好磋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测报告提交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建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二、检测服务范围及时间

  见证取样检测:

  1.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测;

  2.钢筋(含焊接及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测;

  3.建筑用砂常规检测;

  4.建筑用卵石、碎石常规检测;

  5.砼强度检验;

  6.砂浆强度检验;

  7.简易土工试验;

  8.掺和料(粉煤灰)检验;

  9.沥青检验;

  10.防水卷材检验;

  11.墙体材料(强度)检测

  主体结构检测: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

  2.砼保护层厚度(钢筋扫描)检测;

  3.砼楼板厚度检测;

  4.砌体基本力学性能检测

  说明:因施工质量、试件制作等原因产生的各类现场实体检测甲方另行委托,费用按实计算。

  三、合同单价

  1.本合同按单项(或工程平方米费用包干方式)进行收费核算;

  2.本次各项检测费用合计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

  四、付款方式

  1.甲方需在检测前预付总检测费用的____%-____%预付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元。

  2.其他的付款方式如下

  主体工程结束付_______整,剩余款项所有报告全部提交一次性结清。

  五、相关权利和义务

  甲方义务

  1.工程开工后,凡建设过程发生的相关检测均委托乙方进行。

  2.定期与乙方确认工程进度,并根据付款条件支付相应检测费用。

  甲方权利

  1.对在建工程的各类检测数据有知情权,协议执行过程,可随时查询。

  2.从乙方获取工程检测咨询服务的权利。

  乙方义务

  1.根据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检测任务,提供检测报告。

  2.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如水泥安定性不合格、实际检测结果不足设计要求等),及时向甲方通报。

  3.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特殊项目检测(或乙方检测能力以外的项目),分包前应将分包单位情况通报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进行分包(费用另计)。

  4.提供检测咨询服务,指导甲方抽样送检工作。

  乙方权利

  根据相应服务内容收取检测费用。

  六、检测标准

  1.甲方明确检测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情况下,按甲方指定标准进行检测。

  2.甲方未明确检测标准,按工程施工验收规定的标准执行。

  3.各类标准执行优先等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七、甲、乙双方按照上述条款履约合同,如其中一方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提请合同管理机关行政调解;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建设合同 篇5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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