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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时间:2022-09-29 16:42:57 房屋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房屋租赁合同模板锦集8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房屋租赁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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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篇1

  出租方姓名(甲方):______________

  承租方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现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计_______个月。房屋用途: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乙方居住人数为:_______。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二、为了确保双方利益,房租支付的方式采取______________的方式,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元,按______________结。

  三、乙方租赁期间,应注意水、电、煤气等的安全,不得在房间内炒菜。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a.水、电费; b.煤气费; c.电视信号费宽带费; d.物业管理费;合租按照人数均摊, 租用当日水表起始数______________;电表起始数______________;煤气起始数______________;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a.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b.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c.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d.拖欠租金累计达一周; e.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f.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

  协商后可以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室内物品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押金: _____元租赁结束时,甲方须交还押金。若乙方在租赁期间损坏房屋设备,乙方需赔偿甲方损失。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合同连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2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2

  立契约书人: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租赁房屋事订立租赁契约如下:

  第一条 租赁房屋所在地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计 年 月。

  第三条 租金议定为每个月人民币 元正(收款付据),乙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交付甲方。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契约成立时,交付甲方人民币 元之担保金即押租金(收款付据)。

  第五条 使用租赁物之限制:

  一、本房屋系供 之用,不得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险物品。

  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全部或部份转租、出借、顶让或以其它变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三、房屋有改装施设之必要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自行装设。但不得损害原有建筑结构。

  第六条乙方及其家人、雇用人、使用人等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之过失致房屋毁损、灭失者,乙方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第七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有修缮必要时,由甲方负担。房屋零星修理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期间内之房屋税、地价税及因租赁所得应纳之综合所得税,由甲方负担。水电等其它因乙方需要所生之费用由乙方负担。最后一期水电、瓦斯等应由乙方负担之费用,乙方应于迁离前向甲方结清

  第九条 本契约租赁期限未届满前,一方拟终止租约时,应得他方之同意并赔偿他方一个月之租金额,作为损害赔偿。

  第十条 乙方如有下列情事,甲方得终止租约并请求损害赔偿:

  一、违反第五条之规定者。

  二、积欠租金额达二个月以上,经甲方催告限期缴纳仍不支付者。

  第十一条 房屋因自然之损害经甲方修缮后仍不堪使用,乙方可终止租约。

  第十二条 于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

  一、乙方应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甲方。如遗有任何家具杂物、装修或改造之物者,视作废物,任凭甲方处理,乙方不得向甲方请求补偿或任何名目之费用。

  二、甲方俟乙方将房屋迁空回复原状交还后,应将担保金无息退还之。但乙方如有积欠甲方租金、税捐、因前款所生之费用或其它一切债务者,甲方得径以担保金抵充之,仅就余额退还,乙方绝无异议。

  第十三条 租期届满或契约终止时,乙方未即将房屋回复原状迁让交还致甲方受有损害者,甲方可得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未规定者,适用民法相关规定。

  本契约书壹式贰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壹份为凭。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3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位置、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仅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为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二)租赁期届满,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届满日前90天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费用及相关事项

  (一)甲乙双方议定房屋租赁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现金支付第一年度租赁费;以后按年于租赁费到期日前90天一次性现金支付下一年度的租赁费。甲方收款时应出具收款收据并载明租赁费的起止时间。

  第四条 房屋的使用、维修、建设。

  (一)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房屋和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并负责房屋和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

  (二)乙方不得改变房屋安全结构,不得开挖开凿墙体、天花板、地板、梁、柱。

  (三)乙方因正常使用需要,可在房屋内进行装饰和固定资产建设。但装饰或建设的规模和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必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四)乙方必须合法生产经营,办齐有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环保许可证、消防许可证等应当办理的证照,并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济、民事、刑事等责任。甲方不负上述责任。

  (五)乙方要安全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全面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因乙方管理、使用、装修、停租时搬迁拆除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灭失,乙方应负责维修,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无法恢复原状或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损失本身和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六)水电费、卫生费、政府管理费、房屋租赁税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七)停租时吊顶、地板、门窗、墙面装饰、水电、外墙广告箱架等附属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

  第五条 房屋的原状和相关设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租赁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达到弥补乙方全部损失为止。

  (二)在租赁期内,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终止,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租赁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达到弥补甲方全部损失为止。

  (三)乙方逾期交纳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除补交费用外,每逾期一天,按上述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如逾期支付租赁费,除补交租赁费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租赁费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除补交租赁费外,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赁费三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赔偿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租赁费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支付首期租赁款项后生效。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利用房屋从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2。在房屋内存放危险物品;

  3。未按照约定付清房屋租赁费;

  4。逾期未交纳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

  5。未按照约定或房屋的性质使用房屋;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7。损坏房屋和附属设施没有恢复原状;

  8。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9。空置房屋;

  (三)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届满之日迁离完毕。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四)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条 其它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4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与此相应,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据徐汇法院房产庭统计,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约占该庭受理的房地产案件的三分之一,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和建筑装潢工程纠纷案件基本呈三足鼎立之势。分析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和重点环节,有助于促进正确审判该类房地产纠纷案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一、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从诉讼主体看,原告为出租人、被告为承粗人的占大多数;原告为承租人、被告为出租人的较少;部分案件因存在转租等情况而需要追加第三人。

  2.从诉讼请求看,以给付欠租最为普遍,一般还伴有给付水、电、煤等其他费用、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支付违约金等其他诉讼请求,此种情况与原告为出租人的居多这一情况吻合;原告为承租人的,诉讼请求则以要求赔偿损失的居多。

  3.从合同形式看,普遍为非标准合同,合同内容较为简单、不规范,有的缺乏必要条款,有的合同名称为合作合同、联营合同,租金则以补偿金、净利润等名义,合同普遍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从合同效力看,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占有相当比例,无效的原因主要是租赁房屋为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其中以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占多数。

  5.从审理期限看,不少案件审理期限较长,造成审理期限较长的`原因主要有涉及转租的需要追加第三人,涉及装潢费处理的需要进行审计,或者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与其他房地产案件相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比例较高。

  二、商用房屋租赁台同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

  1.租赁房屋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此类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不同于违法建筑,其建设是合法的,是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式之一。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对建设房屋取得所有权的进一步确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建设者对房屋仍然是具有财产所有权的。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出租则是收益的主要方式。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有效的。

  另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尽管建设是合法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以前可以认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是具有房屋所有权并不等于可以出租房屋,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出租公有房屋必须具有租赁房屋所有权证。”《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出租房屋的必要条件,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规定中有“依法”的限制词。故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2.判决收回房屋的,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要求处理装潢费的,法院应否对装潢费一并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退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对装潢费用应一并处理;而且,如果法院对装潢费用不予一并处理在收回房屋后,出租人成其他使用人对装潢可能有拆改,承租人另行起诉,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是对装潢费用的处理原则,而法院对装潢费用处理的前提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主张,如果当事人未在诉讼中提出主张,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应处理,法院进行处理则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院如判决收回房屋并处理装潢费用后,至判决生效和执行完毕的一段时间承租人仍在使用房屋,装潢仍需要进行折旧,这样出租人的权益就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3.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是否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只能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采取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的方式处理财产外,如果承租人无过错且实际使用房屋和水、电、煤、电话等设施和接受服务的还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以补偿或其他形式处理财产争议。

  三、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环节

  商用房屋租赁同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应当遵循合同自由、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诉权、法院有限干预等原则,注重以下几个重点环节:

  1.审查合同效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完全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是否属于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租赁房屋是否属于《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出租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有效的,不应认定无效;可以认定部分无效的,不应认定全部无效。

  2.审查过错责任。审查当事人对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违约有无过错,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是重大过错还是轻微过错,以及过错对继续履行、财产处理,赔偿损失等方面的影响程度。

  3.审查合同应否继续履行。对于无效房屋租赁合同,当然不再继续履行,对于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鼓励当事人继续履行,如一方因过错而造成违约,另一方坚持终止合同,双方确实没有继续履行的诚意和可能的,应当判决合同终止履行。

  4.审查装潢费处理。如果合同终止履行,当事人对装潢费处理提出主张的,应当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交装潢工程的决算书和原始单据,并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折旧因素等协商报价。如果协商报价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委托审计。

  5.审查租费处理。对于房屋租金和水、电、煤、电话、服务、押金等其他费用,当事人提出主张的,应予一并处理。

  6.审查约定违约金处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应当依照约定违约金处理;如果约定违约金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

  7.审查是否需要追加第三人。如果涉及转租的,可能终止合同的,应当将房屋使用人追加为第三人。对于产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愿意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引导双方另行签订附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判决终止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判决生效后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以鼓励交易,减轻当事人的损失。

  8.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对于未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继续履行的,应责令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规范的,可引导当事人采用标准合同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且严重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

房屋租赁合同 篇5

  出租人(业主):

  承租单位名称(租客):

  兹经双方同意订立一切条件分列于后各愿遵守:

  (一)业主将_____街/道_____号即_____大厦/楼_____座_____楼租与租客,双方订定租金每月人民币_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元正(收租时另给收据为凭)及订明租用_____年,由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规定租客在生用期内不得退租,否则按照所余租期之时间赔偿租金。保证业主收到原定租期的全。保证业主收到原定租期的全部租金。

  (二)租客不得分租或转租与别人,除所租用之楼宇外,租客不得占用其他地方。租约期满,住客如继续租赁或退租,须于壹个月之前以书面通知(续租则另订新租约方生效力),否则租客须补偿一个月租金给业主。如业主需要收回楼宇,亦须要一个月前通知租客。

  (三)该楼之租金必须在每月租期之首日以上期形式缴纳,不得藉词拖欠,租客未按租约定的日期交租金,业主有权对逾期租金在逾期期间按日租金的3%交纳滞纳金。如过期十五天,租客仍未将租金交到业主或租客不履行合约内任何条件,业主有权利将此合约终止,当作租客毁约自动退租,另将楼宇租与别人及追讨欠租,租客不得异议。

  (四)租客迁出时,必须在租期内将屋内物品全部搬走以清手续,业主所属物品除外,如租客藉故取巧不交回门钥匙或留下任何物品不予搬走故意阻延时间。在租客迁出后三天以内仍不来取作放弃权利论。业主有权不经公安部门及法庭等手续而联同贰名见证人将该些物品出售,所卖之款作为弥补欠租,如有不足之数,租客仍须负责,不得异议。

  (五)该楼之管理费由租客支付,(今后如管理费降低或调高仍全部由租客支付)。水、电、煤气、电话等费用均由租客支付,房屋租赁登记费由业主支付。

  (六)本楼只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用。

  (七)租客不得在该楼贮存违禁品或干一切触犯政府法律之事,倘经发现,即报有关当局究办。租客不得有喧哗或扰乱邻居安宁之举动,倘经别户投诉,租客仍喧扰如前,业主有权令租客迁出。

  (八)租客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在该楼宇任何地方标贴或悬挂个人或团体之招牌,或具有宣传性质之广告。租客不得在该屋宇外装置晒衣架、花架、霓虹灯招牌等,如租客不依约遵守,业主得雇人拆除之,一切费用租客必须负责。

  (九)该楼内之一切原来设备及间隔,租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方可更改或增减。

  (十)该楼一切门窗,厨房及浴室之设备如洁具、水龙头、水管等如有损坏,租客须免费负责修理或赔偿。如租客因疏忽而毁坏本楼之设备,损及别人之家具衣物或伤害他人等,租客须自投风灾、水、盗窃及意外保险,租客如有任何损失,业主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租客不得在该楼宇饲养猫、狗及使人厌恶之鸟类及动物。

  (十二)租客不得拒绝业主派遣之人员,在适当时间入屋检视该楼宇近况或进行任何修理工程,当合约届满或终止前两个月,业主在不干扰原则下,租客须准许持有业主书面证明书之人士,在合理之时间内进入该楼视察。

  (十三)租客搬进该楼宇时,该楼宇内之电器设备包括。

  (十四)该楼宇之电表及水表均属业主名下登记,租客依照水电分表耗量付款,如租客欠租欠租超过15天,或多次催促而仍未交水电费等,业主有权拒绝供应电力给租客。

  (十五)租客收到业主交来该楼大门及房门信箱钥匙共________把,将来租客迁出时,必须全部交回业主,如有遗失,必须照样配妥不得异议。

  (十六)《物品清单》。租客退房时以上物品应完好归还回业主,如租客故意损坏该等设备可被控告并负责赔偿。

  如有损坏或丢失租客应赔偿。

  (十七)本租约一式三份,业主、租客及见证人各持一份存证。

  出租人(业主):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承租单位名称(租客)(盖章):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见证人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签定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6

  合同编号:

  出租人: 签订地点:承租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租赁房屋坐落在、间数、建筑面积 ㎡、房屋质量。

  二、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三、租金(大写):

  四、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五、承租人负责支付所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六、租赁房屋的用途:

  七、租赁房屋的维修: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八、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九、出租人( 是 / 否 )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十、定金(大写) 元。承租人在前交给出租人。

  十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十二、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

  十三、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 篇7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

  1、出租房屋为位于: 。

  2、出租房屋面积: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共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1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年租金为)。

  2、租金的支付方式为先预付租金后入住,租金为按(月/季度)付。

  3、乙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租金元,以后租金于每次支付期限的到期前1个月支付。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应按时交纳水费、电费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五条 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2、甲方出售房屋,应提前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 篇8

  (l)关于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订立。

  为了加强对房屋租赁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城镇私房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仅要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为了防止单位挤占私有住房,私房的承租人一般仅限于公民,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能租赁私有房屋。这些单位只有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有特殊需要,才可租赁私房,否则私房租赁合同无效。

  (2)关于城镇私房租赁的租金。

  当事人应当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协商确定私房租赁的租金。当地没有规定标准的,当事人按照当地实际水平协商确定租金,出租人不得随意抬高租金,不得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同时,承租人必须按时交付租金,超过一定期限仍未交付的,出租人不仅可以要求承租人补交所欠租金,还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3)关于房屋的使用。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不得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30条、第234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4)关于房屋的修缮义务。

  出租人应承担房屋的修缮义务,如果出租人怠于修缮给承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出租人无力修缮的,承租人可以予以修缮,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5)关于租赁合同的终止。

  租赁合同除依约定终止外,出租人还可以依承租人的以下行为终止房屋租赁:第一,承租人私自将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第二,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第三,承租人累计6个月不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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