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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

时间:2023-06-01 14:33:01 工程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工程合同模板集合十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工程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工程合同模板集合十篇

工程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办公楼装修工程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和内容:室内隔墙

  4、工程单价:90元/㎡,不含税

  5、材料标准:

  ①主龙骨每26cm一根

  ②主龙骨长x宽x厚100mmx50mmx0.6mm

  ③穿心龙骨38mm

  ④石膏板里外双层9.5mm厚(广泰工程板)

  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期限

  本工程按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施工工期20天(日历天数),4月29日开工。

  三、施工准备

  1、甲方责任:提供施工场地、水、电、路等基本施工条件,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解决应由委托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2、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规划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竣工和交付。

  四、工程质量: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划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监督。

  五、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后,甲依据施工规划进行验收。

  六、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1、合同签定后,甲方按乙方进度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全部工程款。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不满意的地方或施工质量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经济处罚。

  2、乙方责任:工程逾期交工,每日向甲方偿付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在施工期间承包方(乙方)负责一切安全伤亡事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附则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县公路局

  乙方:**公司

  一、工程项目

  本工程全部项目的施工由乙方负责。

  二、工程承包形式

  以轻工形式承包

  三、工程质量

  本工程为合格工程,乙方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图纸进行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对乙方50-200元/次的罚款。

  四、工程日期:自开工之日起至20xx年5月31日交付使用。

  五、材料管理

  本工程中主要材料有甲方购进。乙方负责验收和监督材料的质量、数量、单价及材料购进后的保管、使用。以甲乙双方签字的收料单依据施工定额进行工程结算。

  材料保管乙方要严格管理,出库、领料要有专人负责。严禁丢失和浪费。进入工地后,场内材料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管理不善,交付乙方入库后,如有丢失、浪费和超预算使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机械管理

  工程中所有机械及脚手架、模板、起重设备由乙方负责。

  七、结算方式

  本工程依据定额,按工程进度和实际工程量,对人工费、机械费、脚手架、模板、土建项目的`水电费进行结算,按甲方支付能力进行付款。乙方发生费用的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全部付清。

  八、费用提取

  土建工程按乙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取企业管理费5.5%,人工费按实际工程量每工日取22元,利润按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取三级,税金按乙方实际发生费用取费。机械费、模板费等执行费用定额。

  九、水、电费由乙方负责向当地供电部门进行结算。

  十、安全责任:乙方一定注意施工安全,按规范施工避免一切事故的发生,对于施工中出现的一切大小事故,均有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一切责任(另签安全责任书)

  十一、其它

  起重设备的使用费依据定额结算(包括设备的进出场运输费用、安拆费用及设备基础的钢筋混凝土浇筑)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工程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委托方(乙方)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所在地址:

  证书编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的地址_________。

  2.居室的规格_________室_________厅。

  3.施工的面积_________室_________平方米,_________厅_________平方米,厨房_________平方米,卫生间_________平方米。

  4.施工的内容(附施工单或施工图)。

  5.委托的方式_________。

  6.开工的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7.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8.施工总价_________元(附工程预算书)。其中:材料款_________元;人工费_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_元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使用的材料品种、规格、名称(附清单)。

  2.工艺标准双方同意参照中国轻工总会制定的《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施工质量检查监督部门_________。

  4.施工过程中如有特殊质量要求,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合同。

  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后起为_________年,保修费用由现任方负担。

  第三条 价款支付

  1.包工包料者的'合同签约后预付_________%价款,余款竣工验收后一周内付清,如拖延付款,每拖延一日罚所欠款项的_________%。

  2.包清工者付款方式为_________。

  3.在施工过程如有项目增减,双方应签补充条款增减价款。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能如约保证质量,应返工,费用自负。

  2.因乙方的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应由乙方支付损失费_________元。

  3.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按期完工,每拖延一日应由甲方支付误工费_________元。

  4.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未经与乙方代表协商私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责任自负。

  5.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按合同价款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因擅自解除合同,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6.由于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按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

  第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用下列方式解决:

  1.向当地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决。

  2.通过仲裁解决。

  3.通过诉讼解决。

  第六条 合同变更

  1.双方已达成协议,如有一方要求变更内容,需征得另一方同意并履行签约手续。

  推荐合同范本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办公楼装修合同 ·装饰装修合同 ·广东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装修合同书样本 ·装修施工协议书2.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修期内有关保修条款生效,其余条款终止;保修期满后全部条款终止。

  第七条 补充条款

  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副本视需要送有关部门。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4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

  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

  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

  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

  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

  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

  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工程合同 篇5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审查项目合同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合同双方就(以下称项目)事宜, 经协商一致, 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面积:

  4、项目计划开竣工日期:年 月开工,年 月竣工。

  5、设计单位:

  6、勘察单位:

  7、建设单位: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

  程序性审查的主要范围和内容为: 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三、乙方服务措施:

  1、乙方委派进行本合同项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人员均为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人员。

  2、针对项目的建设特点,为确保约定项目能够在计划的竣工日期顺利完成,除在乙方的《报价书》中已作出的服务承诺外,乙方应与设计单位和甲方保持密切沟通联系,提供跟踪咨询服务,具体如下:

  (1)与设计单位密切配合

  (2)与甲方的配合

  四、合同履行期限、提交技术文件及交接方式:

  (1)乙方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周期:不多于 个工作日。

  (2)乙方施工图审查工作周期:

  第一阶段:即0.000以下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 个工作日, 第二阶段:即整个建筑空间的施工图审查阶段,初审不多于 个工作日

  (3)初审完成后,乙方各专业审查人员应按程序和审查要点分别填写各专业审查意见书交甲方或原设计单位,原设计单位根据审图意见修改后返回乙方进行复审,复审意见应在收到设计单位修改文件后5日内提出。复审合格项目应由乙方负责审查的专业人员填写《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一式三份提交甲方。

  (4)经乙方审查合格的项目,向甲方提交《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在审查过的施工图文件盖章(三套)。勘察报告及结构计算书返还甲方。

  (5)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程序及技术性审查(含技术咨询服务),审查工作按规定工作日数完成(见本条第一、第二款)并提交审查报告。

  五、委托方(甲方)的协作事项:

  甲方办理报审手续时应向乙方提供或陆续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⑴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⑵ 有关部门对消防、抗震、人防、节能等专项审批意见书;

  ⑶ 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及勘察审查报告(详勘);

  ⑷ 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一套(结构专业计算书一份,);

  ⑸ 另提供总平面一张;

  ⑹ 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技术情报和资料的真实性、保密、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所有技术资料及审核后修改的设计文件、计算书等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验收、评价方法

  审查报告应符合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规委对委托的审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日常工作。

  评价方法:

  八、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本项目审查费固定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分期支付具体为:初步设计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完成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 元。

  施工图第一阶段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书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

  施工图第二阶段审查(含技术咨询工作)工作完成(含初审和复审)并出具正式审查通过文件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 元。

  若阶段发生变化,则双方另行商议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审查费2。

  (二)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仲裁委申请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十一、其它

  对于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乙方将由审查单位负责人和审查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交甲方,原设计单位修改后,甲方重新送审。复审不合格项目交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总站处理。复审时间与初审时间详见本合同第四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甲方与乙方对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甲方可向市规划委提出复审申请,市规划委可另行委托审查单位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出仲裁决定。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终止本合同,若甲方要求单方终止合同,原缴的审查费不退,乙方的审查工作超过一半时,甲方应支付全部审查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自全部内容履行完毕后截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本份及副本 份,甲乙各方持正本 份,及副份。

  委 托 人:(甲方)

  受 托 人:(乙方)

  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6

  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元 )。

  包括:

  1. 监理酬金: 。

  2. 相关服务酬金: /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7

  合同编号:77838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

  5.1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_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乙方提交__________设计文件后__________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__________%,计__________元。

  5.3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__________天内,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计__________元。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__________元咨询服务费;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0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_____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审查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审查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8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路灯亮化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地点:

  2

  二、承包方式

  本工程乙方采取工程总承包形式进行承包。

  三、项目承包价款

  每一个路灯杆三个灯笼按100元/颗计算,其中包含一切施工费用。(此报价不含税,灯笼自供)

  四、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五、工程要求及保修期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即着手安排生产及施工,工程竣工为年月日前完工并交付。项目质保期为 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免费对产品的维护、维修。

  六、工程质量与验收

  1、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质量标准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许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双方同意的质量检验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付工程款;验收不合格的,应由乙方进行整改,整改期限计算在合同工期内。

  3、项目竣工后的亮化效果达到项目所设计方案的要求及标准。

  七、甲方权利和义务

  1、对施工质量行使检验权、监督权。

  2、对工程进度的检查,以及实际施工日期的提前或超过的鉴认权。

  3、甲方为乙方的工程施工提供帮助或便利,包括交通、供电、城管等协调各方关系。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对工程价款的支付义务。

  八、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现场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保持现场工伤井然有序。

  2、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按约定进行项目质保。

  3、在保修期内,履行保修范围,项目的承包人即乙方应及时派人予以保修。

  4、项目质保期过后,灯具的拆除由乙方免费拆卸。

  九、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双方工程负责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化和工程量增加

  (2)一周内非乙方的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约定或双方工程负责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十、现场施工安全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安全问题责任自负。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每日按付款额的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约定竣工日期完工,应扣除合同总价款的工期违约金。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签订书面合同。

  十三、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需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其它。

  甲方:乙方:

  (盖公章处):(盖公章处):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9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家庭装饰装修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住宅装修。

  1.2工程详细地点:

  1.3工程内容及做法(详见:家装工程预算书)

  1.4合同价款(此报价不含税收)。

  1.5工程承包方式种承包方式:

  (1)基础装修部分,详见(工程预算书)。

  (2)588套餐,详见(套餐表)

  (3)整装方式(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等),详见(工程预算书)。

  注:以上关于双方承包方式,甲、乙双方应认真按照预算书中明确的要求执行,不经双方书面签字同意,不得变更。

  1.6合同工期

  (1)开工进场时,甲、乙双方共同对原土建、水、电工程进行质量确认,如有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后,乙方开始进场施工,并从此时计算工期(超出确定开工日期的,工期顺延)。

  (2)合同工程期限__________天(不含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节假日工期顺延)

  开工日期:年 ___ 月__ 日,竣工时间为年 ___ 月__ 日;

  1.7本工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工程总造价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大写)元(人民币);主材另见主材代购清单及(工程预算书)。

  详见:工程预算书(预算由甲方签字认定,完工后乙方按实际成品工程量、按预算单价结算)。

  第二条 甲方责任

  2.1 开工前 3天,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乙方不对余留陈设损坏负责。

  2.2 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由甲方承担其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由甲方承担。

  2.3不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4负责办理物业部门或小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的开工手续,并承担物业部门的装修期间管理费、电梯使楼复费、垃圾外运费、装修押金(包含甲方、乙方)等任何名目的收费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不承担小区物业方收取任何费用,负责协调施工过程中与邻居之间的关系。(施工人员出入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2.5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积极配合材料进场验收、隐蔽验收、分项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

  2.6 甲方因事不能参与验收,应书面委托专人对材料进场验收、隐蔽验收、分项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变更进行签认。

  第三条 乙方责任

  3.1 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3.2严格执行本省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3.3 保护好原居室内的家具和陈设,保证居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3.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四条 工程变更

  4.1甲方变更或增减施工项目时,应与乙方协商,双方签署《工程变更单》并列明调整的价款和工期的相应顺延后,乙方按《工程变更单》执行。(依照建筑装饰行业惯例,减项不缩减工期)。

  4.2合同履行中的各项协商事宜、项目变更等均须由乙方签约代理人或监理与甲方共同商定并签署书面协议或《工程变更单》,任何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均无效,任何非乙方签约代理人签署的协议及一切变更手续无效。

  4.3施工中甲方与乙方施工人员违背4.2条约定所做的变更洽商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额外费用和损失的应予承担和赔偿。

  4.4工程增项或变更应适当顺延工期。

  4.5合同签订后,如甲、乙两方,其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按合同额的10%支付对方违约金。

  4.6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如甲、乙两方,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减项全额10%的违约金。

  4.7工程施工后,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减少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时,为部分违约,须向另一方支付减项全额30%的违约金。若甲方要求减掉的项目乙方材料已进场或已经施工,甲方须另外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4.8如甲方增加项目,其价款应由甲方先确认,并交纳增项工程全款后,乙方方予施工。

  第五条 材料供应

  5.1按合同约定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填写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甲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5.2按合同约定由乙方提供材料、设备(乙方填写装饰装修材料明细表),乙方应在材料到施工现场前通知甲方,并接受甲方检查确认。

  5.3如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在使用中出现不符合预算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更换。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无条件整修并承担其费用。

  5.4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该是符合设计及施工要求的合格产品,并按施工进度送到工地现场。甲方应在材料进场前一天通知乙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因甲方供应材料延误或发生规格差异等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

  5.5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的,须在合同中列明“甲方委托乙方代购材料清单”,并将代购全款交乙方财务部,需有乙方盖章签字,甲方未书面委托乙方代购而经由其他任何个人(设计师、施工经理)推荐或代购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6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设备经乙方验收、确认办理完交接手续后,在施工使用中的保管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工期延误

  6.1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⑴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⑵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因素);

  ⑶停水、停电或物业管理部门原因要求暂时停工。

  ⑷本合同所指“工期”指符合物管部门及国家有管规定的准许施工的有效期(如静音施工工期属非有效工期,应相应顺延)。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物管部门禁止施工则工期顺延。

  ⑸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未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⑹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同时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⑺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工程完工验收时乙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由乙方返工或整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七条工程验收与结算

  7.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⑴隐蔽工程验收

  中期验收(含水电隐蔽工程验收、防水工程、吊顶基层、其它木作基层)或(水电隐蔽工程验收、泥作工程过半)

  ⑵分项验收

  ⑶竣工验收

  7.2 中期验收结束后,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进度款催款通知(口头或书面)两日内到乙方财务部交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未按约定交付足额工程进度款,乙方有权暂停施工,同时,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元;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元;工期延误最高封顶为3000元。

  7 .3工程验收前2日,乙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对工程进行验收,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单2日内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后,甲方对乙方提交的工程结算单进行审核。自提交之日起二日内无异议,即视为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工程尾款,如果甲方未按上述时间足额支付尾款,每拖延一天应乙方支付50元违约金。验收时甲方签署验收单,付清尾款后,乙方签署保修单,并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工程合同 篇1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这一次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别墅园林景观工程。

  2.工程地点:润成科技院内

  3. 工作内容: 别墅周边约5000 平方米景观工程设计及施工,施工内容详见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及图纸会审所涉调整内容。

  第二条工期

  这一次工程工期为60天,自甲方出具的开工书面通知书要求开工之日( 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开始计算工期,非乙方原因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一)如遇下列原因工期顺延:

  1.未及时签审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计划;

  2.设计变更;

  3.甲方未能按期提交施工场地;

  4.连续4 小时遇雨和停水、停电;

  5.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拨付工程款项;

  6.遇不可抗拒因素。

  (二)竣工验收:

  1.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的5 日内组织验收,否则视为默认工程合格并进行竣工结算;

  2. 若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应确定整改方式及时间,再次验收程序同上。

  第三条 工程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商定本项目免收设计费,这一次工程暂定造价520000元 (预算详见“合同附件一”) ;

  2.这一次工程按甲方审定预算中各项目的综合单价办理结算;

  3.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量为准。

  4.合同签订后5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100000 元整;

  5.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15 日内,双方按合同第三条第2、第3 款办理结算,结算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付至结算总额的95%,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余款。

  第四条 关于设计调整(更改)

  这一次工程涉及设计调整(更改)工程项目,待调整资料完善并经甲方签审后,工程量及造价按本合同第三条进行增减。

  第五条保修期

  1. 保修期:从乙方递交竣工报告后的第七日起算,保修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植物保活期一年,工程部分保修期为一年。

  2.成活率:植物管护移交时按行规达到95%的成活率。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保证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保证施工所需用水、用电;

  2. 合同签定后三日内审定乙方的施工组织计划及施工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负责协助办理施工的各项进场手续。

  4.负责协调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5.若施工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按合同规定时间按时付款。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签审的施工图和确定的变更通知内容,结合有关规范组织施工;

  2.接受甲方指派监理公司的监理及甲方现场代表的管理;

  3.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4.负责施工中的成品保护;

  第七条 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及责任

  1.甲方现场代表:甲方代表作为现场签证代表;

  2.乙方现场代表:乙方代表作为接受甲方书面通知的代表

  第八条 建筑材料的认定及采购

  1. 乙方应按设计要求对建筑材料自行采购,涉及装饰及灯具建筑材料需经甲方认定后方可采购。

  2 .设计建筑材料变更须经甲方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乙方方可购买。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未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除顺延竣工期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甲方对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补救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的机械设备调运等实际损失;

  3.甲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或未按合同规定付款,每超一日,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且无故拖延时间影响工程进度,每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 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双方约定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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