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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时间:2021-03-10 08:22:36 借款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借款合同汇编九篇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借款合同9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借款合同汇编九篇

借款合同 篇1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共分为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等内容。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取租金的债权;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的费用:而对于分期给付的债权,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买卖等继续性合同中,尽管合同约定的是分期履行,但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其义务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相对人的权利内容,权利人基于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是对整体权利的主张,每一确定时间的经过即发生债权数额的减少,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后次日起起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债务人应清偿所有未支付的债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由于分期给付债权的标的虽然是一个,但标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给付债权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权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于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在各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4月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xx〕22号《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仍然适用。

  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的角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

  笔者认为,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

  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之债范畴的债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观点:

  (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

  (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

  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

  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 (20xx)民二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的后果,从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具备了行使条件,债权人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说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又无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形时,债权人就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不能判决其支持其诉讼请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1997年和1999年发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对于特定情形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给予法律保护:其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时,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复〔1997〕4号)。理由是当事人在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我们认为该理由难以令人信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无论是合同主体及客体,均与前份合同没有区别,只是还款期限上有所变动,所以很难说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正因为如此,该司法解释在正式发布时没有明确“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理由;其二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债权仍受法律保护(法释〔1999〕7号),理由是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于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可解释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的情形:首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取得抗辩权,享有时效利益,如要恢复债权的强制力,只有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其次,将上述两种情形解释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抛弃时效利益,是债务人及其他对时效完成所生利益有处分权的人放弃其已经取得的针对债权请求权的抗辩权的法律行为,属单独行为、处分行为,一旦表示抛弃其时效利益,即生效力。抛弃时效利益,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且无须受益人接受。一般来讲,抛弃时效利益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向债权人作出抛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二是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三是实际履行债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即是对于第三种形式的确认。而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则是针对具体情形对第一种抛弃时效利益形式作出的确认。

  在适用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债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日,而不是还款协议达成日)

  第二,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有具体条款的,视为对原借款合同的变更,如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有违约金,在还款协议中如果没有作出新的约定,则不再适用。

  第三,在有主从债务的场合,主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在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该还款协议对从债务人并不当然发生作用,从债务人仍可以行使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

  第四,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只是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保证人仍可援引债务人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视为债务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因为保证人并不能代表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

  另外,上面讨论的是对于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效力认定问题,但对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在债权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保证人保证责任如何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xx〕4号《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由于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又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上签字的,保证人是有条件的不承担保证责任,那就是除非双方形成新的担保法律关系,否则,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借款合同 篇2

  合同编号:______

  借款方:_______

  借款方:_______

  双方共同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并签订此合同。

  第一条 根据(项目计划批准机关及文号)批准借款方(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总投资___万元,其中自筹___万元,

  其它__万元,向借款单位申请(借款种类),借款___万元。

  第二条 借款方根据借款方以下借款用同意借款___万元。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借款方按照各项借款办法规定的利率档次,计息时间,向借款方计收利息。

  借款用途:购置设备___台(套)___万元;

  土建____平方米____万元;

  其它_____万元。

  第三条 借款方保证在核准的借款额度内,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供应资金,如因本身责任,不能按时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由借款方按本项借款利率档次加付___%

  第四条 借款方保证按照如下期限归还本金:

  ____年__月__万元、____年__月__万元、

  ____年__月__万元、____年__月__万元、

  ____年__月__万元、____年__月__万元。

  第五条 借款方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双方同意按有关规定,用下列资金还款:____(公章)

  1.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所得税前利润___万元,

  2.借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税金___万元,

  3.自有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和生产发展基金)___万元,

  4.新增固定资产折旧___万元,

  5.借款项目交主管部门的费用___万元。

  6.其它资金___万元。

  第六条 借款方有权监督借款方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计划、设计方案和合同规定使用借款,未经借款方同意,借款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内容和借款用途,否则,借款方有权收回或停止借款,并对挪用的借款部分加收利息____%。

  第七条 如借款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由保证人或担保单位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经借款方、借款方、保证方签章后生效,至此项借款本息全部还清后终止。合同正本三份:借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报送人民银行一、二级分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借款方:(单位)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签章)

  借款方:(单位)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职务、姓名)________(签章)

  保证人:(单位)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

借款合同 篇3

  借款人:

  出借人:

  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宜,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借款限额

  1、出借人同意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出借人分次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2、上述期间仅指借款发放时间,不包括借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出借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利息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按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计算,在借款期限内不变(即实行固定利率)。

  第四条还款

  1、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2、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直接汇入在出借人的还款账户。出借人的账户名、账号或卡号、开户行如下: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六条提前还款及借款延期

  1、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出借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借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2、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延期的,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出借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出借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借款的担保

  借款人根据出借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公司的30%股份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

  第八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份数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执一份,出借人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本合同签字盖章栏,无正文)

  借款人(盖章): 出借人(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借款合同 篇4

  借款单位:____________借款单位(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___贷款银行(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____,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万元,规定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借款期限约定为____年___个月,即从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___‰计算,按季(或月)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___;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_。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还款计划为: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____年__月_____万元;____年__月_____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

  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请书,并对偿还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书。甲方填送的申请书和各方签订的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0.(甲方双方商定的其它条款)

  1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12.本合同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乙方财会部门和有关部门。

  借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 贷款银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

  或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借款合同 篇5

  借款合同的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合同范本1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 ,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借款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贷款方:______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合同范本2

  出借方(甲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乙方):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本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二条 借款期限为: _____个月,自______ 年 ____月___日起到______ 年 ____月___日止。

  第三条 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内(月)利率为 _________(大写) 即(小写) _________% 。

  借款方每个还息日除按上述规定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合同借款金额的 ______ % 向出借方支付服务费。

  第四条 还款方式:借款方选择以下第 ____种还款方式:

  1.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按月结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第五条 借款方提前还款应征得出借方的同意。出借方同意借款方提前还款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及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收利息及相应的服务费,合同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第六条 出借方提前收回借款应征得借款方同意,利息及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

  如出现下列情形,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

  1.借款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抵押之目的;借款方不能提供出借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抵押物的;

  3.其他:

  第七条 借款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出借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条 出借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抵押的房产进行查询和核实;

  2.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完毕后 日内,足额向借款方发放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抵押权。

  第二部分抵押条款

  第九条 为确保借款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借款方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分的位于 的合法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作为借款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借款方保证,该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被查封、已抵押等情况; 和他人共有的,共有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同意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出借方,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

  第十条 经评估公司评估,并经本合同双方确认,上述用于抵押的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签订后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出借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当借款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借款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出借方均有权直接要求借款方以该房地产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抵押物出租、转让、抵债或赋予其它负担。

  第十四条 出借方应在借款方偿还全部款项后三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协同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借款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出借方可要求借款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和费用,可依法行使对本合同项下抵押房产的抵押权;

  2.借款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出借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借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保全费;

  3.出借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方发放借款的,视为严重违约,应承担其他方所付出的直接费用,并向借款方另行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4.因出借方的以下行为,致使不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出借方应向借款方支付全部借款本金 %的违约金:

  (1)出借方无正当理由在借款方全部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三日内(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拒绝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2)因出借方保管不善,造成房屋所有权证或他项权利证明丢失、损坏,不能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3)因出借方变更地址、电话等无法联系,不能如约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的;

  第十六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双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并承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

  2.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提前解除,应由合同双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部门或单位)留存 份。

  出借方(签字): _________借款方(签字): _________

  电话号码: _________电话号码: 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月___日

借款合同 篇6

  贷款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 公民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友好协商后,就贷款人借款给借款人之相关事宜,约定如下:

  1、 民币。

  2、 贷款人从自己的账户或指定人的账户将借款人所需借款划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后,即为借款人已收到贷款人的借款。

  3、 担保人以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为借款人向贷款人所借款项进行担保。担保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 。如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人的借款,则担保人有以该账户上的资金为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款的义务。

  4、 借款人须于收到借款后次日,将借款全部还给贷款人。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则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同意将本合同第3条所约定账户上的资金支付给贷款人用于履行担保义务。

  5 、借款人或担保人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时,应将还款划入贷款人指定的账户。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为:开户行:开户账号: 。

  6、本合同经贷款人、借款人签字和担保人盖章后生效。

  贷款人:

  借款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7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 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 。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

  第三条 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 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 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 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 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同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

  第六条 甲方保证

  1.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七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 ,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7.保证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或者作为

  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

  8.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八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汇总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 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公证事宜

  任何一方提出公证本合同内容的,另外一方应当同意,公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 篇8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于 ____年 ____月 ____日前交付甲方。

  借款利息: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____年 ____月 ____日。 还款方式:现金/__________支付。

  违约责任:

  1、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提交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合同自 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身份证复印件)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附】签订借款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借款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和有关规定签订,以保证国家信贷平衡和资金管理。银行应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有销路,审查企业的贷款是否专款专用。

  第二,贷款方应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信和经营情况调查,不应同无保证的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政府机关、财政部门、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以及没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不能充当借款保款证人。

  第四,借款合同的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利率签订,否则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 篇9

  出借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二条乙方还款计划如下:年月日一次性归还本息共计元整 。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第三条乙方如不按规定时间、数额还款,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加借款数额的1%计算。

  第四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借出借方:(签字)

  借款方:(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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