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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时间:2021-03-28 18:04:46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买卖合同集锦九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华】买卖合同集锦九篇

买卖合同 篇1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买卖合同 篇2

  供方: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买方: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 粮食品种、数量、价款、交(提)货时间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用途:__水分≤14 无霉变、杂质<1% 其他均按照国家二级标准。

  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及费用负担:普通蛇皮袋包装,包装物不回收不 作价,包装费用由供方负责。

  第四条 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车站电子磅实际重量为准。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闻喜县礼元站。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以供方定,费用由供方负担。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法、时间、地点:本合同第二条以及国家二级标准为准。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预付款项50%,到站付清。 第九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自合同生效日开始,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期交货,或者抬高价格。违约一方赔偿本合同20%违约金。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________生效。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乙方:

  年月日:

买卖合同 篇3

  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出发,分析我国《合同法》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文共8741字)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纠纷 质量瑕疵 违约责任 以下正文:

  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

  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

  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

  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

  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5[5]

  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

  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

  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

  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1、违约金;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3、解除合同;4、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 篇4

  甲方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电话 :

  乙方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 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以下条款:

  1.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价格:

  即: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壹拾柒元整

  2.付款时间与方式:

  2.1甲方于收到XXX产品XX日内全额支票支付乙方合同全部货款。

  2.2乙方于货款入账XX日内提供甲方全额增值税发票。

  3.交货方式、交货日期及交货地点:

  3.1交货日期: 合同生效后XX日内乙方交付甲方XX产品。乙方收到甲方货款后,交付甲方XX产品。

  3.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4.质量标准:

  4.1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

  4.2在质保期内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乙方需要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相应处理,3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特殊情况需要乙方提供备机给甲方。

  5. 违约责任

  5.1除不可抗拒事件,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本合同条款。

  5.2如发生交货日期延迟,乙方每延误一天交货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得拖欠乙方货款,如甲方没有按期支付,每延误一天需按合同总额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6.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由双方认可的仲裁部门解决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门市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 平方米;

  4、甲方此门市房上面二楼外墙(二楼地面以上1.3米内)归乙方挂牌匾使用。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壹百贰拾捌万元整(1280000.00元)(含附属设施费用);

  2、 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办理过户税费由乙方负担。

  3、减去甲方已收天发轩和三合饭店一年的租金 元(20xx年3月1日后),乙方实际需支付甲方人名币元。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于20xx年3月6日前支付甲方房款人名币七十万元,余款万元乙方给甲方打借据,甲方提供手续二日内将房屋过户给乙方,余款乙方于过户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甲方即将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与现在天发轩和三合饭店已经签订的壹年租房协议由乙方履行,20xx年3月1日之后的租金归乙方所有。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乙方在房屋过户后,未按期支付余款,甲方有权依此合同一个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回房屋,因此产生的过户费和诉讼费从乙方的预付款七十万中扣除。

  第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如果在乙方支付首付款前终止合同履行或乙方支付首付款五日内提供不出合法手续等原因办理不了过户,需要支付乙方筹备房款产生的损失五万元,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

  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发生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双方需和担保人沟通,以双方损失最小为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或手印):

  甲方担保人:

  乙方((签章或手印)):

  乙方担保人:

  二零一二年三月一日

买卖合同 篇6

  材料类别: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签订时间:20xx年7月25日

  需方(甲方):昆明金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弥勒县竹园镇红兴砖厂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

  二、 质量要求:质量供方必须保证所供红砖达到要求,外光良好,几何尺寸符合要求(240mm*115mm*53mm),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极大,甲方拒签。

  三、 交货地点:乙方建材厂,由乙方负责装货及装货费用。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运输,负责运输费用及货到卸货费用。

  五、 数量确认:由乙方开具出货单,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确认,签单后有效。

  六、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按进度付款给乙方,乙方开始供货(供货时间: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

  七、 双方履行责任:甲方必须提前1至3日报出材料计划给乙方,乙方必须提前备货,不得耽误甲方工期,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八、 供货期间乙方不得任意涨价或停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降价(红砖定价为0.25元/片)。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因质量原因除外)

  九、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议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十、 本合同货款到生效。

  十一、 其它约定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

  十二、工程完工货款两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买卖合同 篇7

  出卖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

  签定时间: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定地点:北京市

  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订购 事宜,按照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1、标的物名称及价格:

  2、产品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及保修期: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符合出卖人出厂标准,符合

  买受人使用要求。保修期:

  3、随附必备品,配件及提供方法:

  4、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全额货款)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全额货款)义务时,

  标的物仍属于出卖人所有。

  5、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买受人进行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货到一周内买受人提出异议,出卖人负责更换。

  6、产品的售后服务:

  7、运输方式及达站和费用承担:通过汽运和铁路运输送货上门,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8、交付标的物方式,时间,地点: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现金或支票或电汇底单后,即安排发货。

  9、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由出卖人负责对买受人的技术人员进行产品安装和调试培训。

  10、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和回收:纸箱包装,不回收。

  11、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现款现货,买受人按出卖人指定帐号电汇或支付支票和现金。

  1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执行期间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 ____ 北京市 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合同自 签定之日内 起生效。

  14、其他约定事项 协商解决

  15、其他事宜: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传真件同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卖 人 ______________ 买 受 人 ______________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税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税号: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_日 签订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买卖合同书范本三

  甲方:签定地点:

  乙方:签定时间:

  第一条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合计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卖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地———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买卖合同 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条例,甲乙双方为了顺利完成本项目的土方工程。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诚实诚信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规定如下条款 :

  第一条 工程项目与说明

  工程名称:陕京天然气三线维抢中心及支持建设工程土方工程 工程地点:忻府区解原村

  工程总量:以实际完成的车辆运输数量为准。

  工期时间: 年_____月_____日至年 月 日(期满可续签合同)。

  第二条 工程施工内容:

  1、乙方应为甲方提供陕京天然气三线维抢中心及支持建设工程土方工程所有所需土方。

  2、进场标测后,以标测数据作为以后运输结算依据。

  3、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开始土方拉运。

  第三条 工程款结算方式

  1、合同价款__________元∕m3,合计____________元 。

  2、结算方式:土方运输结束后,甲方依据标测数据进行结算一次付清。

  第四条 安全责任

  1、乙方负责在土方运输中的一切安全责任。出现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甲方规定的时间,价款内完成,如未完成由乙方负责甲方一切损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乙方: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委托甲方买卖如下商品:

  一、合同标的

  (1)买卖品名:

  (2)买卖数量:

  (3)品质规格:

  (4)买卖价格范围:

  (5)包装:

  二、委托买卖期限

  三、甲方责任

  (1)甲方按照乙方每次最终传真件标明的品种、价格、数量、买卖期限,在甲方所属的《中国钢铁产业网》发布买卖公告。

  (2)确定中标人后,乙方按照公告公布的合同与中标人签定购销合同且交易双方分别向我网交纳相当于合同总额 —— %的履约保证金后即意味着甲方已完成乙方的委托交易。甲方向乙方收取合同总额的 — %的委托佣金。甲方佣金的取得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购销合同的签定,由乙方与中标人自行签定,甲方起中介作用。在乙方与中标人签定的购销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出现经济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在委托甲方买卖前,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委托买卖的品种、数量、价格、品质要求、招标期限等内容进行确认。乙方的最终传真件标明的价格和数量作为委托甲方买卖的依据。

  (2) 经过甲、乙双方确认的关于每次买卖价格、买卖品种和数量等内容的传真件,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在甲方公告后,乙方不得对委托甲方的买卖价格和数量进行任何变动。

  (4) 乙方自行与中标人签定购销合同,并向我网交纳相当于合同总额 — %的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合同总额的 — %的委托买卖佣金,并允许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 对于乙方与中标人出现的贸易纠纷,乙方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

  五、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确认,甲方所属的《中国钢铁产业网》是乙方在合同委托期限内的合法委托买卖代理单位,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交纳保证金及佣金。

  六、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 本协议期限届满时,双方可就延期问题重新协商。

  七、协议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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