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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合同

时间:2022-11-01 14:29:08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购买合同3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购买合同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购买合同3篇

购买合同 篇1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20xx年承建“”,向甲方购买水泥、钢材,货款由乙方负责结算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购买建材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1、本合同所约定的单价系为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

  2、若乙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需变更以上建材品种、数量、规格型号及供货时间的,应书面通知甲方,且单价和供货期限按甲方重新报定的为准,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变更建材品种、规格、型号,但接收了甲方供应的本合同约定型号及数量的建材,视为乙方购买该建材。建材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应以甲方书面或短信的形式告知乙方的单价或乙方(或法定代表人或指派的现场签收人)签认的单价为准,不论是否加盖乙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均作为结算依据,乙方认可并同意按新单价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水泥甲方可协助乙方提供税票。

  4、水泥均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位定,运费为元/吨。(注:乙方工地派车来完成运输的,则由乙方负责运输费用)

  第二条供货期限

  1、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在前述时间期限内,甲方分期分批具体供应建材数量及时间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乙方未提供详细供货品种、数量及时间的(包括未经甲方确认的),则由甲方安排实施,且不承担任何违约的责任。

  2、乙方在书面通知甲方所需建材数量及提供时间,应给予甲方不少于5日的建材准备及运输时间。

  3、甲方在供应建材过程中,如遇建材厂家生产不正常(或甲方上游市场货物链紧缺)、运输过程中交通事故、道路阻断或乙方变更等非甲方主观因素造成相关建材供应迟延的,乙方不予追究甲方任何责任(甲方属免责情形),但甲方应尽一切可能忙向乙方供应建材。因乙方车辆组织、转运不及时所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质量标准

  甲方供应的建材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及规范。

  第四条交货地点及运杂费的承担

  1、交货地点:沿线,若另有运杂费则由乙方承担;

  2、若需转运才能到达合同约定地点的,其相关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3、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及时卸货(如签收人员不在、乙方车辆组织、转运不及时)的,相关责任(如装卸费、保管费、耽误运货的台班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且甲方有权处理该批准建材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签收办法

  1、乙方在约定地点提供时间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在确认建材规格型号及质量无误后,向甲方出具当日收货凭证(签字盖章)作为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的债权凭证。

  2、乙方指定人员为本合同项下建材交易的签收人,由其代表乙方全权负责验收甲方供应的各类建材,向甲方出具收货凭证(或欠款凭证),并代表乙方进行该过程的价格签订,货物调整、配送安排、临时决策等相关工作。注:其他人员无权签收建材。如乙方指派的接受人员有变动时,应书面通话甲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拒绝供应,由此产出的相关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付款方式

  先付款到帐后发货。

  第七条卖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甲方作为卖方对所供建材质量负责的期限至乙方向甲方出具收货单或欠款凭证之时上。若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的问题,甲方有责任配合取证并及时联系厂家处理相关问题。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出具的《建设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及《委托书》是本合同签订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注:原件复印)。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约定由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合同签订地为西藏那曲。

  第九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当日起生效。

  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购买合同 篇2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预购车辆架号: 预计装饰金额: ¥ 预计验牌金额: ¥ 预计保险金额: ¥ 预计其他金额: ¥预计车辆合计总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实收定金金额: (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小写):¥

  特别提示:

  1. 如乙方购买车辆在未办理正规车辆号牌前,不得私自上路行驶。

  2. 如乙方名下有应当报废而未办理报废车辆,将无法办理新车上牌手续。

  3. 如乙方在验车前私自对所购买车辆进行精品装饰,违反验车厂对车辆的规定,将无法办理新车上牌手续。上述三项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合同具体条款:

  1. 此合同作为乙方向甲方定车的凭证,盖本公司销售部印章方可生效。

  2.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一份销售部留存、一份财务留存)乙方一份(客户留存),乙方保留新车订购合同,乙方在按本合同付款提车时必需退还新车订购合同,将定金作为已付车款,如客户留存丢失,将视为自动放弃所购车辆的定购权利及因定购此车辆的定金。定金全部全额将不予返还。出现损失由乙方承担。

  3. 此合同中出现的金额,属于预计金额,在合同解除时不影响退还定金金额,如果出现退定金的事宜,只返还(实收定金金额)项目中 所产生的金额。

  4. 乙方是所购车辆最终用户,不得将所定车辆转手出售给任何第三方获得商业利益,或用于有损于甲方品牌形象的活动。

  5. 甲方向乙方所定车辆交付时按定车合同约定的先后顺序向乙方供车。

  6. 乙方在购车前应事先获得相关法规所需的购车资格,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7. 乙方在付款购车时需按此定车合同中所登记的乙方资料开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供车,并拒绝退还定金。

  8.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甲方未能于合同规定交车时间内交车时,由甲方退还所收定金,但甲方不承担任何形式赔偿。

  9. 乙方定购车辆于预计交车时间交车,乙方应于甲方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提车手续。如经甲方通知乙方后不办理交款提车手续,超过定车期限7日,甲方有权自行处理该车,并扣除乙方定金作为违约金。

  10. 乙方定购车辆到货后无质量问题而乙方拒绝付款提车,或乙方要求取消所定车辆,甲方将扣除乙方定金作为违约金。

  11. 甲方所提供车辆应为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合格产品,并符合出厂标准。如乙方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核验车辆属实,(车辆未离开甲方店面的则为乙方更换产品);(若车辆已交付并已驶离店面则按东风悦达起亚索赔政策进行索赔)如乙方提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但甲方无法直接目测出或无法检验指标、参数等具体数值进行衡量核实,乙方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则不视为质量问题,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按期提车。

  12. 新车定购合同中所有内容不允许任何方式的修改,其中(预计车辆合计总金额)项目为注明的各个项目的预计金额,并非实际收取。(实收定金金额)项目为所交定金的准确金额,其余项目乙方可补加服务项目,另补齐差额。

  13.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又要求更换本品牌车型及颜色,甲方同意更换的,甲方将扣除本合同定金金额的50%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不同意更换的,乙方不许依照本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14. 如乙方在提车时不能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履行提车手续,(减少服务项目),甲方将扣除本合同定金金额的50%作为乙方支付的 违约金。

  15.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本合同自乙方现金交付定金之日或者汇款、转帐定金到达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购买合同 篇3

  甲方(买受人):

  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邮编:

  联系电话:传真:

  证件类型:身份证□ 暂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联系电话: 传真:

  乙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

  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

  注:1、合同编号方法:单位简称+年份(4位阿拉伯数字)+合同序号(4位阿拉伯数字)。

  2、在本合同中需选择的项目,以打“√”为准。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物

  经双方协商,乙方售出如下商品车辆给甲方:

  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排气量:

  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1、车辆成交单价: 元,大写 。(含乙方所在地的交货价及正式完税发票)。数量: 台。

  2、其他费用: ,由 方承担。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3、车辆交付后,如甲方需委托乙方代办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书(附件二),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甲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乙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2、车辆抵押贷款方式:

  (1)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 %,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年 月 日前,支付余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与银行办妥有关抵押贷款事宜(以银行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②甲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办理贷款手续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分期付款:

  (1)签订本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定金可以抵作车价款。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在乙方把甲方订购的商品车交给甲方,并经甲方办理交车手续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

  (3)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牌手续,则经双方协商有关合同车价的余额人民币 元(大写: )在乙方办妥有关委托事项后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其他约定:。

  4、其他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及相关要求:

  1、乙方向甲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

  2、乙方向甲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乙方提供汽车办理牌证的随车资料,附有中文使用说明书及提供必要的使用维修指引。

  4、乙方保证售卖给甲方的车辆,在交给甲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在□中打“√”选择): □ 甲方自提;□ 乙方送车上门;

  其他约定: 。

  3、交车地点:在乙方的经营场所内,或 。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在选取栏打“√”):(1) 100公里 □, (2) 公里 □。

  (注: 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发生的公里数。)

  5、乙方在向甲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 销售发票。

  (2) 车辆合格证(国产车)或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进口车)。

  (3) 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 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

  (5) 随车工具、备配件及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基本使用功能和随车工具(备配件)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内饰、随车物件及功能等有异议的,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经乙方确认后负责调换、处理。

  7、乙方向甲方交付汽车及随车物件,双方签署《商品车辆交接书》(附件一),即视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乙方应提前3天以上通知甲方接收车辆,如甲方因故不能按时接收车辆的,双方应协商延期。如协商不成或甲方延期提车超过7天的,视为甲方放弃,乙方有权处理有关车辆,不退还定金。

  9、从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关于定金

  甲方未按约支付车款,或不能按时提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未按约交付车辆的,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八条 违约金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乙方有权单方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有权将此款项在甲方已付车价款中直接扣除,余款在乙方收到甲方的合同解除通知书后十日内退还甲方。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约定的车辆,甲方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后,甲方有权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车价款。

  第九条 有关维修、保养

  1、生产厂家(或乙方)指定以下的特约维修店向甲方所购买的本合同所述的车辆提供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其他售后服务网点可向乙方查询。

  维修站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2、 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按照生产厂家规定的保养、保修手册进行维修、保养。

  (1)乙方售卖给甲方的车辆的保修期,为 年或者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如果车辆用于出租或营运则保修期为 年或 万公里,以先到达者为准。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以购车发票上的日期或商品车辆交接日期为起算日期,以最后到达者为准。

  (2)新车的易损件保修期按生产厂家公布规定执行或参照保养和保修手册。

  3、乙方有责任督促车辆维修站按照保养、保修手册和用户手册的内容对所售车辆进行保养。

  4、甲方使用汽车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用户使用手册或保修手册等相关资料。如属甲方使用不当、保养不当或擅自改装、装潢造成而引起的相关联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甲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凭保修凭证到乙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主要部件总成质量问题经2次以上(含2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向生产厂家申请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的保修手册。

  6、保修期内,如因自身故障致车辆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天,则保修期在状态恢复正常时重新起计,具体执行按生产厂家颁布的保修手册。

  7、保修期中,甲方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并经厂家特约维修站确认的,在 日内(按厂家规定时限内)未能修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责任协助甲方向生产厂家主张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

  8、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认定或生产厂自认,甲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甲方有权向乙方或生产厂家主张索赔,乙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乙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甲方所购车辆如属生产厂公布的汽车召回范围,甲方应当按照生产厂公布的具体要求办理交涉。

  第十条 甲方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甲方是乙方所购车辆的.最终用户,在办理上牌入户前不得为任何商业目的转售所购车辆。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有损乙方及该车辆品牌标志形象的活动。

  2、甲方不得故意移卸、添加或以其他方式来掩盖、替代所购车辆上的商标、徽章等标志。

  3、甲方在购车前,已事先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或符合当地相关的规定所要求的资格,并且已了解甲方入户所在地对入户车辆的一些限制性法规,保证能够在购车后的规定时间内办理一切相关的牌证手续,否则因此造成对乙方的任何损失、索赔、纠纷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对于违约事项,双方有定金约定条款和违约金约定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对方既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只能在二者之中选择其一。

  2、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质量问题或证件不全导致甲方无法上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和退车,因此而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同时采取各种合理手段减少不可抗力给双方造成的影响,并应在10日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4、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在任何一方在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且非属该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其迟延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洪水、地震、爆炸、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运输工具或其它公用事业的中断或停顿或在乙方供应商的工厂内发生的罢工或停工。

  5、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车辆,或要求乙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6、滞纳金应如期支付,不按期支付的,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佛山市及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佛山市各级消费者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佛山或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双方对车辆质量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确定由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如双方不能共同确定检测机构的,则由佛山市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终局鉴定。鉴定结果符合该产品手册的技术质量的,鉴定费由对质量提出异议的一方承担,否则鉴定费由另一方承担。

  第十三条 双方的联系方式及资料

  1、甲方联系资料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任一方采用以下任一种方式进行联系都有效。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电话:(日间) (夜间)

  传真号码: 工作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3、双方以上的通讯方式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只包括信件、电子邮件、传真)通知对方,否则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变更方负责。手机或其他移动通讯工具的短信仅作为普通讯息传递之用,建议不作重要事项的通知。

  4、由于甲方改变通讯方式,令乙方无法及时通知甲方提车的,乙方有权保留甲方订购的车辆7天,超过7天乙方可以不为甲方保留车辆,不退还定金。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或盖印)之日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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