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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同

时间:2022-07-16 12:54:48 销售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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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供销合同模板汇编10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供销合同10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供销合同模板汇编10篇

供销合同 篇1

  甲方:安顺西秀新天地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金奎建财有限公司

  鉴于缙能办公室现场装修过程中实际综合情况,甲方所提出使用功能现场增加项目。现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乙方按照原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合同》规范对甲方提出的增加项目进行设计方案制作。并按照原合同附属价目表进行报价。

  2、 甲方审定设计方案及预算后,通知乙方对增加项目进行制作。

  3、 甲乙双方协商最终增加项目总体价格为元整)。补充协议签订后此款项分二次支付给乙方。乙方进场支付50%即:23850 (元),在乙方制作完成此增加项目后支付乙方45% 即: 21465(元)。留5%保证金即:2385(元),同原合同保证金于一年以后一起支付。

  4、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缙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重庆康渝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签订时间:20xx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20xx年 月 日

供销合同 篇2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石渣、石粉

  二、价格:石渣价格为

  石粉价格为 元/立方米; /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石渣、石粉的质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石渣、石粉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石渣、石粉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 合格石渣、石粉。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 日内换送

  乙方材料的%支付。余下的 %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收料单,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 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 代表:

  角石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角石

  二、价格:角石价格为/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角石的质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角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角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角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

  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数量,确定数量并签认,双方签认后,由甲方材料员提供收料单,一式三份,交乙方一份,作为结算依据;

  九、违约责任:

  1、甲方一次性需求量超过200立方米以上需提前一周书面通知给乙方,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结算货款,逾期按总货款的百分之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十、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补充,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代表: 代表:

  碎石购销合同

  甲方(购货方):

  乙方(供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信守以下条款,共同履行:

  一、供货材料:碎石

  二、价格:碎石价格为/立方米;

  三、供货时间:以甲方通知的到场时间为准;

  四、供货地点:大坝新型建材基地工程施工现场;

  五、运输:装卸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担;

  六、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甲方收到货物后应先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有质量问题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该批碎石的质量视为完成合格。经双方确认碎石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乙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碎石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乙方在日内换送合格碎石。

  七、付款方式:乙方材料款达乙方材料的70%支付。余下的30%待工程完工后,一次性付清;

  八、计量标准:乙方每批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由

供销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苗木购销协议:

  一、甲方销售苗木给乙方,具体数量,规格,价格见附表: 备注说明:本合同苗木的销售价是上车价,起苗和包装费由甲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质量要求

  甲方所提供的苗木质量须达如下标准:①根须发达,②苗木健壮,树冠匀称;③无检疫病虫害;④没有严重的机械损伤;⑤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

  三、交验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地点:苗木基地所在地大货车可至的公路边或乙方指定地点(运费和送货费由乙方付或协商解决) 交货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

  四、付款方式

  全部苗木装车完毕,发车前苗木款一次结清或苗木运至乙方指定地点未卸车前结清全部货款;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质量,提供给乙方所需的苗木,保证不提供假苗、劣质苗木;

  2,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提完所有的苗木,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剩余苗木。

  六、违约责任

  双方均应按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须向另一方支付本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七、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则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贻误通知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纠纷的解决

  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若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4

  甲方:(全称)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甲方 ,项目部购买材料,经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产品名称和价格

  1、乙方供砌筑粘结剂,价格元/T(不含税),规格为50kg(±1kg)包装,用量根据工地实际需要。

  2、乙方供岩砂晶,价格/包(不含税),规格为25kg(±1kg)包装,用量根据工地实际需要。

  3、乙方供地面陶粒,价格/包(不含税)。

  4、乙方供益胶泥,价格元/T(不含税),规格为25kg(±1kg)包装,用量根据工地实际需要。

  第二条: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1、 交货时间:根据工地实际情况

  2、 交货地点:

  3、 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现场交货,以甲方材料员或收料人的收料单为准。

  第三条:结算及付款方式

  第四条:解决争议方式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工程完工后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5

  甲方(工程发包人): 丹东大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___

  乙方(工程承包人):

  丙方(建材供货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三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产品清单、价格

  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2.1规格________,每贴块________,灰缝________正面贴纸;

  2.2所送的产品必须与甲方封存样品颜色一致;

  2.3所有外墙面砖外观及质量必须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

  2.4如因质量争议,现场抽样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5以甲方封样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丙方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6外墙面砖专用粘接剂质量标准和要求

  2.7颜色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所送的产品必须与甲方封存样品颜色一致;

  2.8如因质量争议,现场抽样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2.9以甲方封样样品作为验收的标准,丙方须提供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按照乙方书面要求货到现场,保证工程进度。乙方提供供货需求须经甲方签字确认。

  3.2交货地点:

  3.3货到现场后由乙方、丙方、 监理、甲方工程部就质量、颜色、数量共同验收,但因包装运输不当或其它丙方责任造成损坏、缺少等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问题,丙方应及时予以调换或补齐。甲方、乙方、 监理的上述验收行为不作为丙方产品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丙方仍应当向甲、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产品交付时,丙方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包括货物清单、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材料质量检验报告、环保检验报告、质保书、合格证等应具备的所有资料。

  3.5运输及卸货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3.6材料检测:按规范规定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若检测质量不合格,一切后果(包括并不限于因此造成工程逾期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4.履约保证金、付款及结算方式

  4.1合同签订后 日内,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整,供货结束后 日内无息返还。

  4.2货到现场后,需经甲方和乙方验收合格并共同签收收货凭证,供货材料损耗不计。

  4.3报价包含但不限于发票和卸车费用;结算价按实际供货数量×单价计算。托书,并由丙方提供该批次货物的全额合规增值税发票给乙方,乙方开具建安发票时含此部分价款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地推迟付款时间。

  4.5上述甲方支付的货款,甲方有权从与乙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并在竣工决算时按照甲方的《招标文件》和甲、乙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计入工程造价和决算。材料消耗量按定额规定进行计算。

  5.违约责任

  5.1丙方逾期供货的,丙方每日应当按总货款0.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丙方应当按甲方损失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2如丙方所供货物的质量、型号、品牌等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拒收或退货,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三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时,三方均应当向甲方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7.其它约定的事项

  7.1合同签订后,乙方书面提出供货需求(数量、时间)后,丙方在 日内货到现场。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书面供货需求传真到以上号码并经丙方确认收到后即视为送达,如因丙方传真号码变更或丙方联系人及联系号码变更而导致传真无法送达的责任由丙方承担。

  7.2甲方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招标答疑、丙方投标文件、招标议标期间的往来函件和由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企业规范、标准、产品说明书(包括规格、质量、检测依据及结果、原材料产地、货物产地、包装、使用功能、验收方式)、图纸等资料均为本合同的附件,各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7.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7.4本合同由三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章):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地址: 传真:开户银行: 帐号:纳税人识别号:日期: 日期:

供销合同 篇6

  需方: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购销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技术经济责任,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预拌混凝土》(GB14902—)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供需双方就购销商品混凝土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供应混凝土量106003(结算时按实际数量结算)

  四、供货期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需方委托供方供应预拌混凝土,经双方议定产品名称、强度等级、坍落度、数量、单价

  六、供货量的确认

  1、商品混凝土的供货量以成型砼量为准,需方应指定其合法代表人签认供方的混凝土随车发货单,该发货单作为供方实际供应混凝土数量的结算依据。

  2、需方可对供方提供的混凝土量进行随机抽验,抽验费用由需方承担。如同一批次抽验的数量不少于2车,且平均欠量大于3%时,供方应按该次抽验的总欠量的2倍数额赔偿并负责该批次抽验费用。

  七、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要求

  供方所提供的混凝土及使用的原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GB14902—《预拌混凝土》及其所引用的相关技术标准。

  八、需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需方应在浇筑混凝土的1天前,以提交订货单或其他有效方式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坍落度、浇筑部位、浇筑方式、交货地点及其他有关要求通知供方;如遇需方不可预见的情况造成混凝土浇筑时间临时改变的,需方应及时通知供方。

  2、需方应在建筑工地为商品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必备的条件,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有必要的供水、照明等设施和停车场地,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和随车人员顺利进出工地。

  3、混凝土搅拌车到达工地后,需方应在30分钟内办完查验交接手续,并安排在90分钟内卸料完毕。

  4、若供方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性能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约定,需方有权拒收。

  5、需方不得对混凝土加水或其他未经约定的掺合料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供销合同 篇7

  需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高效的协作关系,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供销合同书。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_________货源,商品入场及条码费用为_________元。店庆每年并提供广告费为_________元(具体品牌和类型以甲方电脑资料和合同附件记载为准),但乙方所供商品价格必须是同行同类商品的最低供价,否则甲方有权按所了解到的最低供价结帐,并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必须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质量报告书等有关有效证件书,以保证其经营产品的合法性,并严格保证产品质量、规格符合国家所规定的行业标准。

  第二条因乙方所供产品或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人员伤害或商品破损,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并及时调换商品。乙方提供的如是过期商品或是假冒伪劣商品,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除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外,还应赔偿甲方荣誉损失费,人民币壹万元整。

  第三条结算方式:

  1、每月结算壹次,实销实结,凭甲方电脑所提供的实际销量依据按价凭送货单与乙方结算或按价%计付乙方。

  2、如乙方属按零售价折扣后结算的,则乙方所开具的送货单(包括甲方验货员已签收的单据在内)不能作结帐依据;乙方所供商品的库存数量由乙方自行清点核对保管,甲方对库存商品数量不负任何责任。

  3、如乙方是按实际销量凭送货单结算的,则按每月乙方的实际销售金额扣除乙方%,作为商场的正常损耗和甲方所发购物卡的优惠分摊后计付乙方。

  第四条结算日期

  甲方财务于次月的日后,与乙方结清上月货款,乙方凭增值税发票领取货款,特殊情况通知乙方,但必须征得乙方许可。

  第五条销售数量及利益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商品在甲方卖场销售每天最低的保底销售额为元,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未完成销售额的差额部分。如乙方连续3个月没达到保低销售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强制性下柜处理。

  2、乙方必须保证销量的平均利润在%以上,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少余部分。

  3、甲方销售乙方的商品全年达元以上,则由乙方奖励甲方元。

  4、乙方所供商品在甲方卖场难以销售时,乙方必须无条件收回,不得占用甲方场地,否则甲方有权将其商品撤离柜台。

  5、乙方所供的商品如临近保质期两个月或难以销售时,甲方通知乙方处理,自甲方通知7天后乙方还未作出处理意见,则甲方有权处理,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6、合同到期或终止合同,乙方所供商品应收回并与甲方结清所有帐目,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第六条乙方商品进入甲方场地销售,由甲方根据商品种类统一安排,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特殊陈列,但收取相关费用,收取额度按陈列协议执行,但乙方所占用的陈列位置应服从商场的整体调动。

  第七条为了提高商品的销售,甲方在节假日和其它特定日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时,乙方有义务积极参与并分担部分促销费用。

  第八条在合作过程中,如乙方与甲方管理人员或员工发生不正当行为时,甲方将乙方每次处以壹万元人民币的罚金,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十条本合同共六页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不含附件)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可调和可上诉本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

  甲方:湖南龙山县步步前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审核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电话:传真:

  签订日期:年月日

供销合同 篇8

  需方: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五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9.“临时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一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0.“最终验收”是指需方对每一台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12.“电厂”是指_________电厂。

  13.“服务”是指由供方提供的与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的技术指导(包括人员培训)服务。

  14.“现场”是指位于_________,由需方为建设电厂所选定的地方。

  15.“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_________备用部件,根据附近件二足够3年运行用。

  16.“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的试运行。

  17.“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个完整机组。

  18.“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签名的文件。

  19.“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它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20.“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

  21.“开始日期”是指合同生效后,由需方通知供方使用本合同设备的工程项目已被正式列入(国家)开工计划的通知之日。

  第一章 合同标的

  本合同所定设备将用_________项目。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_________。

  第二条 凡供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一。

  第四条 供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二。

  第五条 供方供应的技术资料按合同附件三。

  第六条 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与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 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附件一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供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合同价格

  第九条 供方按本合同供应的_________套合同设备总价格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_________元。

  该价格还包括供方所应纳的税、技术资料(含邮递费用)和技术配合、技术服务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第十条 按合同供货范围(分部套及技术服务费)的分项价格见附件六。

  第十一条 本价格在合同交货期内为不变价,若因需方原因推迟交货期,其价格变动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第十二条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式:银行托收或票汇。

  第十四条 合同价款按下列方式支付:

  1.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供方在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

  (1)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金额为合同总价款100%的形式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合同开始日期起1个月内,且供方在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款_________%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需方支付给供方合同总价款的_________%作为预付款。若合同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超过2个月,则合同交货期开始顺延,顺延时间为生效日期与开始日期时间相差减去2个月;顺延时间每超过6个月,则合同价增加_________%,顺延时间不到六个月则合同价不变。(注:第十四条1和第十四条2付款之和为合同总价款的10%)

  3.货款的支付:供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交给指定的运输部门,在办理好全部运输手续后,应将全套的该批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80%,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需方,需方在30天内验明上述文件无误后,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80%。

  4.每套合同设备经168小时试运行通过并需方在收到供方提交的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8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需方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80%。

  5.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在供方提交下列单据经需方审核无误后,需方应在一个月内支付给供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影印件四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影印件一式五份。

  第十五条 付款时间以需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一百条计算迟交款违约金的依据。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四。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凡供方制造的部套为供方厂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凡供方分包给其它单位制造的部套(除必须返供方厂的部套外),其交货地点为分包单位铁路专用线(车上)/码头(船上)。若供方(包括分包部分)没有铁路专用线/码头,则供方的交货地点为附近的铁路货运站(车上)/码头(船上)。

  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供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四的规定向需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及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60)天前及(10)天前,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需方。

  第十九条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货物始发铁路部门/水运部门发货时间戳记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九十五条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 需方可委托供方负责代办设备运输,运杂费、保险费等均由需方承担。供方需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火车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供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需方: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9)重量超过20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进行交货。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供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需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供方应负责免费在(6)个月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目的车站/码间,并且通知需方。

  第二十四条 供方应按附件一和附件三规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满足作电厂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三的规定提供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每套合同设备(10)套。应分别列出上述图纸技术文件的清单及符合附件三规定的交付进度。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供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需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以交邮印截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九十六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需方或需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需方原因,供方应在收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需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接到需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需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供方应提前(15)天通知需方交运日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供方有权发货。上述需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供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迟设备发货时,由需方负担仓储费及必要时的保养费。并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该批设备的款项。

  第二十九条 到货站(整车)/码间(整船):_________,(零担)/(散货):_________。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_________。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三十一条 供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79)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和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供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供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第三十三条 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2份。

  第三十六条 附件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每台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二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栅格式箱子及/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它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第四十条 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供方及/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供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第四十四条 凡由于供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供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供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需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提出异议,索取商务证明,并通知供方7天内到达现场调查。供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险公司交涉,需方协助供方尽快处理,同时供方应尽快向需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第四十五条 需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_________内返供方。

  第七章 技术服务与联络

  第四十六条 供方需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需方按供方的技术资料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供方应在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以邮寄方式向需方提交执行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双方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第四十九条 供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需方参与供方的技术设计,并向需方解释技术设计。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非常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第五十二条 供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供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经需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需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需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需方有权将供方的设备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供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需方和有关各方,需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

  第五十四条 为合同设备安装工程而雇佣的其它合同商,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图纸文件,需方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如果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供方征得需方同意,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五十六条 对于供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分包合同,供方应对其分包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需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供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五十八条 供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提交需方予以确认。需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现场服务人员,供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需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需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供方没有答复,将按第九十七条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的具体要求见附件七。

  第八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第六十条 供方应在本合同签字日起(3)个月内,向需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一和附件五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需方有权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在电力工业部驻厂总代表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确认。需方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附件一和附件五所列的相应标准。供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二条 需方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项目见附件五。

  第六十三条 供方应为需方驻厂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下列方便:

  1.根据本合同设备每一个月度生产进度提交符合附件五要求的月度检验计划;

  2.提前(7)天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或需方驻厂代表);

  3.电力部总代表组和需方驻厂代表有权查(借)阅供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五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需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供方应提供方便。

  4.向需方驻厂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第六十四条 需方的监造检验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应尽量结合供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若需方厂代表不能按供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供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需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需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需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供方须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需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交务主动及时地向需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供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六十六条 不论需方人员是否参加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需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由供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供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附件五列出的某些主要设备,还应有全套需方代表签字的监造与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需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组织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并由双方代表确认属供方责任后,由供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需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范和质量。需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供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需方应为供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如检验时,供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需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开箱或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需方承担。

  第六十九条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供方原因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或更换的依据;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供方承担;如果非供方原因或由于需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需方自负。

  第七十条 供方对上述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14)天内提出复议,否则索赔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双方需进行协商,如果供方认为有必要,需方可同意供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需方代表共同复验。

  第七十一条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商检。请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商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二条 供方接到需方按本合同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尽快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

  第七十三条 供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3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四条 需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工程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6个月。

  第七十五条 本章以上条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供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供方按合同供方按合同第十章及附件一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七十六条 本合同设备由需方根据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七条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一、附件五的要求进行。

  第七十八条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供方应派人参加调试,并应尽快解决出现的问题,其所需时间应不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如合同设备都能安全稳定运行,即可由双方选择适当时间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这项验收试验由需方负责,供方参加。

  第七十九条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下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应在6个月内进行。

  当每套合同设备全部设备运行稳定,达到本合同附件一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则考核认为合格。此后10天内,需方应签署并由供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八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办理。

  第八十条 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供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的缺陷的条件下,需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八十一条 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验收试验结束后(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八十二条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五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供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需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此后10天内由需方代表签署并由供方代表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供方仍有义务与需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三第九十五条 如果不是由于需方原因或需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实际交货日期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计算,需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供方收取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0.5%);迟交5~8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1.5%);不满1周按1周计算。

  由于铁路运输的责任而导致1个月以内的迟交,供方出具有关的设备入库单及车皮发运单,经需方代表确认后,需方可以考虑免于迟交违约金。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供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应保留与供方协商的权力,共同商定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协商不能达到协议时,需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九十六条 如由于确属供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三的规定按时交付,经双方确认属严重影响施工的关键技术文件时,则每迟交1周,需方将要求供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迟交时间的计算以第二十六条规定为准。

  第九十七条 如果由于供方服务的疏忽和/或错误,在执行合同中造成双方一致承认的延误,每延误工期1周供方将向需方支付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05%)违约赔偿金,每套合同设备这部分赔偿金最多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0.5%)。且供方需支付由于供方技术服务错误或违约造成需方的直接损失。

  第九十八条 供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

  第九十九条 供方支付迟交违约金并不解除按合同附件四继续交货的义务,对安装试验有重大影响的部套,迟交超过(6个月)时,需方保留与供方共同商定供方向需方支付赔款额的权力。

  第一百条 如果由于需方原因,迟付货款,需方须按下列方式支付违约金:迟交1~4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5~8周,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迟交9周以上,每周罚迟付金额的(_________);不满1周按1周计算。

  需方除支付以上违约金外,还应支付迟交款的相应利息,每套合同设备以上违约金款总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第十一章 合同的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一百零一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被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向对方签发,修改通知书副本经对方签署人会签后退还给修改通知书签发一方。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供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第一百零二条 如果供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需方将用书面通知供方,供方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违反或拒绝人作为修正,如果认为在(15)天内来不及纠正时,应提出修正计划。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需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分权利。对于这种暂停,需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供方负担。

  第一百零三条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如果需方行使暂停权利后,需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供方支付暂停部分的款项,并有权将在执行合同由预付给供方的暂停部分款项索回。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需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附件二以外的范围,需方应考虑供方的设计和生产周期及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变化;供方接到需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充分考虑需方意见,与需方一起尽早完成合同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供方和/或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六条 因需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需方应向供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供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因供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10%~30%)并赔偿需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如果供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需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供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九条 若第一百零八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需方有权从供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供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这些东西的所有权已属需方,供方应给需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使其能搬走上述这类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需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供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条 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十三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到协议时,则提交双方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如仍不能解决,可提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仲裁则地点为_________。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截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及其它事项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2)本合同取得审查单位(电力工业部成套设备局)审查(加盖合同审查章);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正本6份,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9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需方用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供需双方应严格遵守履行。

  一、煤种:原煤

  二、交(提)货地点:供方煤场。

  三、付款方式:需方将货款汇入供方账户,货款到账后供方为需方提供与入账户金额相符的提煤单。

  四、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煤发热量5800大卡以上,含硫0.5%左右,数量以过磅单为准。

  五、价格:270元/吨

  六、此合同一式肆份,共需双方各执二份,盖章签字后生效。其它末尽事宜协商解决,补签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供销合同 篇10

  合同甲方(购方):

  合同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并同意共同执行以下条款:

  一、 甲方向乙方订购的设备、用品的规格和数量详见合同附件清单,清单共三页计人民币(¥元)

  二、 乙方负责产品的质量按国家标准及乙方提供给使用方的货样供货,甲方按乙方提供的货样作为最终的验收标准。未供货样产品以使用方验收合格为准。

  三、 乙方在与甲方签定合同之日起负责开始准备货物,将合同附件清单所列产品运送至交给甲方,运费由乙方负责。具体供货时间由甲方出具书面通知。

  四、 全部餐具纸箱包装,包装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开箱时发现的货物破损及质量不合格产品由乙方负责更换。

  五、 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对乙方供货进行验收,甲方提出异议时间是一周内。

  六、 结算办法:

  1、 合同签订后甲方负责备好货物出货前支付,计人民币(¥元)

  2、 交货验收完毕45天内甲方即付乙方货款,计人民币(¥元)

  七、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

  八、 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注:本合同货物增值税发票暂由北京佳鑫康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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