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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协议书

时间:2020-03-17 20:04:22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商标协议书

  商标协议书1

  甲方:

商标协议书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协议签定后,协议双方需共同遵守本协议的有关内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内、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申请费用如下:

  1、国内商标申请、转让、补证、撤消三年不使用,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2、国内商标续展注册,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有效期内)。

  3、国内商标变更注册,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4、国内商标注销申请,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5、国内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6、国内商标异议申请,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7、国内商标异议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8、国内商标复审案件,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9、国内商标复审答辩,如甲方自行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如需乙方写材料,乙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10、涉外商标的注册申请(内到外),根据不同国家,双方协商代理费用。

  11、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乙方代理费以人民币 元/件/类收取。

  12、有关其他商标事宜双方协商确定(例:商标买卖、商标案件打假等)。

  二、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就相关事项的工作;

  2、 甲方有权及时获得商标注册进程的信息;

  3、 甲方应按约支付本合同所述之费用;

  4、 为能顺利办好本合同商标事务,甲方须办理以下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 甲方为自然人注册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身份证明文件;甲方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注册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办理商标申请注册的,提供商标图样;办理商标转让、许可、变更的,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3) 填写《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

  4) 商标申请注册的,告之乙方在该商标上使用的具体商品;

  5) 其它需要办理的手续和提供的材料。

  三、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有权按约获得报酬;

  2、 乙方应负责商标申请书件的递交,转发商标局文件,关注商标进展及代领商标注册证等工作;

  3、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注册的相关信息;在收到商标局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含受理文书、审查意见、公告、异议、答辩通知、驳回、核发商标注册证书等)后三个工作日内必须通知甲方,并提供合理处理建议;如因甲方原因(超过期限、证据不充分等)导致费用增加、权利丧失等,乙方不承担责任。

  4、 乙方应提供注册所需的格式文本。

  四、甲方将商标注册所需款项以现金或汇款形式支付乙方,乙方收款当日将申请文件递交商标局或商评委,并为甲方开具申请规费的发票,甲方若需多开发票数额,多开部分所产生的税金由甲方承担(税率8%)。

  五、双方约定

  1、 甲方不得因为甲方自身过错、商标本身注册性及与其它在先权利冲突等非乙方所能预见、克服或避免的原因造成注册失败或其他损失,要求乙方退款或索赔;

  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标查询后,如遇因空白区时间内有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导致申请被驳回,乙方不承担退款或赔偿责任。

  六、乙方不直接与申请人联系,不得泄露甲方的所有情况。

  七、合同期限:一年。(注:到期前一个月可续签,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时,即可终止本合同。)

  八、上述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作为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样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正式生效。

  备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分别指定以下联系人负责联络,若联系人有变动,必须及时告知对方,如一方未尽告知义务影响联络,造成损失由该方承担;

  甲方: (章戳) 乙方:北京润文商标代理事务所 (章戳)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协议书2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 标 授 权 范 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 类商标(申请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销售的 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内只限于乙方的销售渠道内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授权其他销售厂家使用甲方的第 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的说明文字:

  乙方的义务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

  八、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甲方的授权商标、标识,以及在本合同第六项中许可乙方在其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材料中所规定的文字,否则甲方有权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十、甲方对乙方的商标使用许可授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仅为提高乙方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所进行的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策划和包装。是在法律许可下的合法授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应当强调,双方都是独立法人,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法律责任均不得涉及对方;甲、乙各方的债权、债务,以及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法律纠纷和责任,也均不能构成对各方的法律连带责任。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

  十一、双方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上签字、盖章。

  十二、甲方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递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备案。

  十三、乙方使用在甲方授权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要具备如下条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定检测部门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

  ●国家明令需要具备环保认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级环保机构认证或国家指定机构的认证。

  ●必须要执行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必须达标。

  ●必须要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要取得生产许可证。

  本合同自签字的三个月内,由乙方到所在注册工商局查存。

  本合同终止的条件:

  十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限到期没有续签合同。

  十五、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使用甲方注册商标之后,

  适 用 法 律

  十六、本合同的订立、解释、效力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管辖和保护。

  争 议 的 解 决

  十七、对合同有争议需要修改, 必须经过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书面合同报原备案商标局受理方可生效。

  十八、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 十九、如合同争议不能达成共识,可以将争议提交乐清人民法院,由该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条例》进行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解释、代理、争议受理、仲裁机构

  二十、本合同中商标使用许可争议的解释权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

  二十一、本合同中的商标代理机构为 有限公司。

  二十二、本合同中的争议受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

  本合同一式四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方将合同副本报送乐清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乙方将合同副本交送注册地工商局存查。

  许可人(甲方): 被许可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标协议书3

  商标国内代理业务协议书 编号

  甲电传邮地

  方 厦门云之道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话 真 箱

  址 厦门市思明区塔普西路167号804室C2

  乙电传邮地

  方 厦门祥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话 0592-5501548 0592-5596409 真 0592-5501549 箱 hzxlql@163.com

  址 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1号万达写字楼C3栋606单元

  承办人 俞婷 电话 13600960752

  承办人 叶晓婷 电话 0592-5501548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商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商标局办理以下商标国内申请事宜。

  商标申请:叁件; 商标名称:图形; 类别:35、39、43类; 价格:¥4500(1500/件)

  二、乙方收到甲方委托后,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局的要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制作申请文件。

  三、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企业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积极配合提 供乙方在代理商标申请过程中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四、在商标代理过程中,乙方应将商标局下发的各类文件及时通知甲方。若需要补正的,甲方应在限期内配合乙方提供相应材料;若被驳回,需申请复审的,甲方需另行委托乙方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变更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乙方无法通知甲方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对因办理该事宜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六、办理上述事宜的`费用共计人民币 肆仟伍佰元整(¥4500 )(其中包含规费和代理费)。

  ※以上账户仅限公司对公付款使用,如使用个人付款,请与承办人联系 。

  七、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代理费用一次性支付到乙方所提供账户上。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开具发票,并且及时向商标局或商评委提交申请。

  八、合同履行期间,如因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动或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其间发生的合理费用,乙方不予退还。

  九、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约人: 日期: 日期:

  商标协议书4

  商标被授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商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就乙方获得甲方“授权使用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授权使用“名达”的商号和商标(包括图形),以及其它经营标识。“名达”商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甲方书面授权认可,其它一切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使用。乙方承认甲方对“名达”商标拥有上述权利。

  二、 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第20号名达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商品上,并开展相关系列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活动。

  三、 乙方开展品牌的电子商务收入及其它收入归乙方所有,本品牌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的商务放入同归乙方所有。

  四、 本商标授权使用的期限自20xx年3月2日至20xx年3月1日止,本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使用此商标,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协议期满,双方如愿继续合作,可延长合作期,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确定。

  五、 甲方有权参与乙方的品牌管理工作指导。

  六、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不定期抽查。

  七、 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品。

  八、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或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九、 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授权第三方使用。

  十、 本协议如因纠纷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以在甲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商标使用授权方(甲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商标使用被授权方(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 日

  商标协议书5

  委托方:xxxxxxxxxxx 代理方:上海xxxxxxxxx公司

  电 话:xxxxxxxxxxxxxx 电 话:021-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上海xxxxxxxx号xx楼

  xxxxx单元xxx室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 《商标案件信息确认清单》所记载 商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1件商标注册。

  二、委托商标申请类别及图样:

  三、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商标注册申请的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负责:代理方对委托方所提供的商标案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代理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决定是否作商标检索(盲期6个月不能检索),检索结果供委托方决策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委托方如果联络方式或者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代理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代理方不负责任。

  六、代理方在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以上委托事项合计费用(含规费和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xxxxxxxxxx 整(RMBxxxxxxxx)。

  七、开户名:上海xxxxxxxxxxx公司;

  开户行:xx银行上海分行xx支行;

  帐 号:xxxxxxxxxxxxx。

  八、时限:商标初审合格后的公告时间为3个月,如果公告无异议,委托方自公告期满约2月可以收到《商标注册证书》。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商标证书颁发或被驳回之日止。

  委托方(章戳): 代理方(章戳):上海xxxxxxxxxxxxxxxx公司 联系人(签字): 联系人(签字): 主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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