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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2-07-31 03:12:08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劳动合同汇编五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品】劳动合同汇编五篇

劳动合同 篇1

  一、口头约定的合同

  个别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经营者出于企业自身需要,在招聘时故意不与求职者订立劳动合同,仅作一些简单的口头约定。由于求职者大多 数极为珍惜这一就业机会,一般不敢对此提出或坚持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此,一旦出现纠纷,求职者权益就将受到损害。我国《劳动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合同订立……”因此,口头约定合同在我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约定条款明显倾向用人单位一方,此种情形目前相当普遍,应引起求职者的重视。求职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逐条审查,对一些不合理、显失公平的内容应坚决拒绝。

  三、胁迫的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招工时,强迫劳动者交纳巨额集资款、风险金,并胁迫劳动者与其订立所谓的自愿交纳协议书,企图以书面协议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附带保证的合同

  部分企业为约束劳动者的行为,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硬性规定另签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强迫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合理的规则和条件,并把该保证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来约束劳动者。

  五、真假合同

  某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或集体企业为应付劳动仲裁部门的监督管理,与劳动者签订真假两份合同,以符合有关规定的“假合同”应付劳动管理部门的检查,实际上却用按自己意愿与劳动者订立的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劳动合同来约束劳动者。

  六、抵押性质的'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防止劳动者“跳槽”,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将其身份证、档案、现金作抵押物,甚至扣留劳动者应得的福利或工资,一旦劳动者“跳槽”,用人单位便将抵押物扣留。这种做法不但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且严重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通常对于工作者有着明显不利的合同有违法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合同,在遇到与公司相关的纠葛时若是遇到以合同做要挟,工作者当及时委托律师处理,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用人单位):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 (劳动者)姓名:

  性别:

  现居住地地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然后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其中包括试用期个月,从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其中试用期个月, 从 年 月日起至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 月 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即行终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工作地点从事 工作(岗位)。

  (二)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工作能力和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变更。

  (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责任,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工作岗位需要对乙方具体工作时间作出规定和调整。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工作时间执行。

  (二)鉴于甲方行业的特殊性,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工作班次,休息日进行调整,乙方愿意服从甲方安排。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满后,甲方以下列第 种计算方式支付乙方工资:

  1.计时工资。工资为 元/月。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双方及时协商约定计件单价。

  3.其他形式 。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支付日期为每月的 日。乙方月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加点工资按法律法规执行。

  (二)甲方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然后以及乙方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乙方工作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参照同岗位、同工种、同职务的标准执行。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然后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然后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保障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有关劳动安全知识、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及技能等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三)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告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变更劳动合同,应订立《劳动合同变更书》,

  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签订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

  九、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劳动争议处理

  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在法定时效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服仲裁裁决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一、本合同没有订明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订明的事项如与新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

  负责人电话:

  乙方经多方联络、考察、洽谈,确定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作为暑期工工作地点.乙方已向甲方说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期间、工作待遇、工作要求等,甲方经了解、询问,系自愿参加本次务工。本着平等、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按约履行完相关手续后有权要求乙方为其安排暑期工作。

  2.甲方有权按照劳动获取基本工资、加班报酬及其他在厂期间享有的其他福利。(为900(基薪)+100(满勤奖金)+100元(夜班津贴)+100元(无尘津贴))+150元(绩效奖金)(总金额=2200-2400元/月)。工资按月结算。

  3.甲方应年满18岁(要求有身份证,并以身份证的年龄为准),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没有智力障碍、精神疾病等,能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且已购买人身保险.进厂后会另购保险.

  4.甲方应为身体健康的工作者.如有不宜参加劳动的先天性或易急性发作的心脑类疾病病史或征兆则不宜参加本次务工.如有隐瞒情况,造成不利后果责任自负.

  5.甲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工厂里的规章制度、生产技术要求、操作规程等,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若在非上班时间私自外出、打架斗殴、犯罪等责任自负。

  6.甲方应负担自己的车费、公司规定需办理的体检等及按月给乙方收入20%的联络管理费用。(此费用主要用于新手低效和做废产品的成本,乙方为获取该信息的信息费,联络通讯费、交通费、食宿费,多名驻厂管理员工资以及由于)。

  7.工作期间为、20xx、年7、月、4、日、至20xx、年、8、月、底。甲方服务时间内,不得擅自离职,如有特殊事情,须提前半个月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离厂。

  在此约定期间未满擅自离厂或辞工,按违约计算,赔偿乙方500元(RMB)违约金。(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等特别原因等则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照约定为甲方提供工作岗位及保证各项待遇及时发放。

  2、乙方确保甲方的工作环境安全、工作内容适当、工作保障到位。

  3、乙方有权获取一定的联络管理费用。

  4、乙方有权随时解除与违反本协议的甲方的合同。

  5、乙方可以追究甲方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6、乙方应保证甲方知情自己的每月工资待遇情况,并不得在已说明的扣款项外乱扣款项。

  甲方: 乙方:

劳动合同 篇4

  甲方:广东XX公司 乙方: 甲方聘请乙方为集团总经理助理,合同有效期自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更加有效的工作,现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工作职责:

  1、对总经理负责;掌握、了解市场的发展动向,及时向总经理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2、协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协助总经理建立健全统

  一、高效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

  3、起草集团公司各类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合同书,总体运行配合;

  4、起草集团公司工作计划总结,并作好公司重要会议记录;

  5、起草、存档整理总经理签发文件;

  6、负责企业内外的公文办理,解决来信、来访事宜,及时处理、汇报;

  7、接听电话、妥当应答,并做好电话记录;

  8、负责上级领导机关或兄弟单位领导的接待、参观工作;

  9、掌握总经理的日程安排做好预约工作,安排好商务旅行;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目标:`

  1、每天日常工作及时完成,不得有延误现象;

  2、总经理签发的文件及重要会议记录要完整保管好;

  3、向总经理汇报的资料和信息要及时,不得拖误;

  4、为集团公司建立现代化企业、良好的'团队建设当好参谋。

  三、薪酬与福利:

  1、此职位税后基本工资为: 元,基准月度奖金为 元,具体方法,见年度考核方案。

  2、乙方必须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离职后________年后不得在竞争对手公司担任同类职务,如乙方违反,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如乙方在工作中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甲方有权与乙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4、本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双方各执一份,与劳动合同一起,均具法律效力。

  5、未尽事宜,如有必要,经双方同意,可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书。

  6、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广东XX公司

  乙方:

  法人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5

  案情简介:

  20xx年1月20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2月28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安排刘某任职项目经理,从事项目协调工作。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每月工资均为税前5000元。20xx年12月3日,公司总经理侯某突然发出通知,决定免除刘某项目经理职务,并将其调整为行政专员,当日即到新岗位报到。自20xx年12月4日,刘某每月工资调整为税前2500元。这一调动后,使得刘某每月工资只有原有的50%。20xx年1月20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职务并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认为,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系单位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且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公司可因工作需要,调整刘某工作岗位。 申请人请求:

  1.撤销公司对刘某岗位擅自调整的决定;

  2.公司补发因擅自调整岗位造成的工资差额。

  处理结果:

  1.撤销公司于20xx年12月3日作出的对刘某岗位的调整的决定;

  2.按照项目经理岗位工资向刘某补齐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评析: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对于因劳动者岗位变更引起的争议应依据上述规定精神处理。

  司法系统对劳动者岗位调整也做了约束性规定,对仲裁机构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指导借鉴意义。

  如20xx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法院对于劳

  动合同中有关单位可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约定原则上可予认可,但为防止单位用人权的滥用(如报复员工、逼迫员工辞职等),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必须具有充分合理性,即单位应对其调整员工岗位行为的“充分合理性”向法庭充分举证,否则法庭将不予支持。从而对企业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做了限制。

  江苏省高院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等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岗位;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

  3.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情况调整劳

  动者的工作岗位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岗位的; 上述四种情形中,前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对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一种方式,但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权,随意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时,应当对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及工资报酬等方面综合考虑,不得超出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合理限度,造成劳动者收入、地位明显降低的调整或无视劳动者本身专业知识的调整。如果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整岗位具有充分合理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按照一般法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的调整限于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用人单位应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行为的“合理性”负充分举证责任,否则对因此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与思考: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为岗位变动而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劳资双方处于一种处于谈判状态,地位平等,双方协商确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经确定即对劳资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然而,在劳动合同订立后,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更多的是人身关系的隶属性,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指挥监督权。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会基于自己的优势地位和对员工的指挥监督权,单方对员工的岗位变动作出安排。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特别是工作岗位的情况非常多见。那么双方变更工作岗位具体应当基于一种什么样的原则,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

  (一)工作岗位变更应以协商一致为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需要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需具备“充分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能否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单方变更呢?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单方变更,但这种单方变更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然而哪些变动具有充分合理性,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不同的认识,很难给出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实际上用人单位是被赋予了一定的单方变更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应当被认定为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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