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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3-09-12 13:37:04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1

  一、实习目的:

  通过在人民法院的专业实习,提高自身素质及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深了我们对所学课程知识的理解,使我们对中国的法律规范与司法实践有了一次全面的认识,是我们大学生踏入社会的第一步。

  二、实习时间:

  2xxx年4月13日到20xx年6月03日

  三、实习地点: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事二庭

  四、实习内容: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不少的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离婚案件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等等案件。

  工作实习

  整理卷宗;在实习期间,帮助法官及书记员整理一些卷宗,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鉴于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在整理前我都会问得很仔细,然后做得很认真。每一件看似平凡琐碎的小事都蕴藏着丰富而深刻的学问,特别对于法律这门彰显公平与正义的学科,每一个细微的环节都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处理每个细节时都抱着“处处小心,时时留意”的态度,虚心地向法官们请教,他们也不厌其烦地对我进行指导,使我从中受益匪浅。

  书写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帮法官拟草了一些简单的判决书、裁定书、应诉手续和做一些简单的笔录等,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但学到的东西确实让我受益匪浅。送达法律文书:送达法律文书中,应诉手续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包括传票(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举证通知书、送达回证(签字确认当事人收到手续)、地址确认书、民事答辩状,风险提示书等。

  一份应诉手续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仅签收环节就要给当事人解释很久,因为在那些不太懂法律的当事人眼中,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单方面认为签字就代表他们承认了诉状的诉由,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或避而不见,而作为法院的工作人员,我们只有给当事人耐心的说明应诉手续的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开庭传票和法院参加诉讼的通知,并不是代表案子就有了结果,有什么理由和问题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当庭说明。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2

  一、实习概况

  本着照顾同学考研的原则,本次学生毕业实习分两批进行,其中第一批分为七个实习小组,时间安排在第一学期,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琼山区人民法院实习;

  第二批分为六个实习小组,时间安排在第二学期,分别在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美兰区人民法院、美兰区人民检察院、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实习。在与相关单位完成交接工作之后,同学们被安排到了公诉处(科)、抗诉处(科)、民事庭、刑事庭、行政庭等实践性比较强的部门学习,这对提高同学们的实践能力大有好处。

  在前一段时间的实习过程中大多数同学都能以学院提出“尊重导师、虚心求教、勤学好问、勇于实践”的十六字要求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实习工作中去。同时许多同学都能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即使在天气十分恶劣的情况下,我们很多同学都能够按时上班,并积极主动地搞好办公室卫生、打好开水。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学院赢得了良好的赞誉。

  在对待实习态度方面,许多同学在积极、主动向导师求教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自觉地向导师学习礼貌热情的待人方式以及认真细心的办事精神。虽然每天的工作量都非常大,而且工作也十分繁琐,但我们很多同学都时刻保持着很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二、前期实习收获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同学们的理论应用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取得了一些令人满意的实习成果:

  1、同学们认识到了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积极将理论联系到处理案件的实际中。在实习过程中,同学们接触了大量现实案件,通过办理这些案件同学们都认识到了法学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并能将所学的知识积极应用到实际办案当中,同时也熟识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增强了广大同学的法律实物能力;

  2、学会了多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实践操作能力有了一定提高。在实习期间,同学们基于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需要学会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制作,而且在按要求制作和填写法律文书的'同时我们同学还积极提出了自己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对大家深刻了解司法系统法律文书的规范作用以及提高工作效率都是大有裨益的。同学们也在法律文书的制作和填写中提高了自身的实践能力;

  3、部分同学能够积极参与案件讨论,自觉增强了自身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在实习期间,部分同学能够积极参与到疑难案件的讨论之中,主动、积极、谦虚地表达自己的意见,深得各个单位的赞许。这也使这些同学的理论应用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

  总之,在这段实习期间,同学们的收获还是比较多的,这里仅谈一些。以下就这段时间实习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三、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虽然前期实习取得了一些令人可喜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一些急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法。

  1、虽然许多同学在实习中都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仍有部分同学对实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主要表现在平时工作中不是很主动,积极性也较差。

  对于出现这一问题,我们的解决方法是:继续加强对学生的实习重要性教育工作,让同学们都能充分认识到实习这一教学环节对于同学们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同时号召大家积极向表现积极的同学学习,大家共同进步;

  2、虽然许多同学都能够自觉遵守学院的实习纪律和相关单位的纪律要求,按时到岗,不无故早退,不无故旷工,但仍有个别同学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够,组织性、纪律性不强。下一步我们准备继续加强实习期间的考勤工作,积极督促各位同学,同时也要对个别表现不好的同学给予批评教育,以帮助他们把这一问题提高到学院荣誉的高度进行认识;

  3、虽然大多数同学都能作到礼貌热情待人、认真细致,但还有一些同学在平时与人交往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待人不够热情,不注意礼貌,不注意细节。

  对于这一现象,我们认为主要是部分同学性格比较内向所致,我们应该对这些同学加强培养,当然是在尊重个人性格的前提下培养大家热情外向的性格特点。

  总之,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后期实习过程中应该努力解决的,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能认真的对待和解决问题。我们有信心把后期的实习工作开展的更好,从而使这次实习圆满结束。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3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xx年xx月xx日至xx年x月xx日,我在XX司法所进行了实习。通过实习,我在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法学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通过实习了解了基层司法所的性质和任务: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司法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是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县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下进行工作。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大量基础性工作,通过综合运用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教育、执法监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手段;发挥着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市场经济发展、促进依法治理的重要作用。基层司法所的具体任务是:(1)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工作;(2)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工作;(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工作;(4)代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民间纠纷;(5)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民的`过渡性安置和帮教工作;(7)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8)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实习期间,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内容。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4

  为进一步巩固所学理论知识,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丰富实际工作和社会经验,培养良好的职业操守,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我于20xx年7月5日7月16日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培养实践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习单位及岗位简介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唐山市建设路西侧。该法院下设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庭、审执监督庭、执行局、立案庭等十一个业务部门及政治部、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法警支队、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技术室等十个行政部门。唐山市中院依法受理和审判唐山市辖区内法律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办理各类执行案件,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我主要在刑事审判第二庭进行实习活动。刑二庭主要受理刑事二审案件以及一些减刑认定的案件。实习期间我的岗位是见习法官,主要任务是帮助审判长、审判员整理并装订积压已久的卷宗。此外,也对来访群众给予服务性帮助以及其他诸如接电话等琐碎工作。

  二、实习过程概述

  由于实习时间的短暂与相关经验的欠缺,本次十天认识性实习工作相对简单,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是帮助审判长、审判员整理二审与减刑卷宗。我将卷宗按照一定顺序整理成册,然后用打码器打上页码并装订上封皮。过程虽然不算繁琐,但对于我这样浮躁的人着实是个考验。

  二是接待来访者。审判长平时工作都很忙,不经常待在办公室里,一些来访者由我来负责接待。来访的人目的多样,素质高低也有很大差别。因此,对待他们需要针对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态度与策略,这对我的待人处事能力是一种极大的锻炼。此外也负责一些接电话、打扫卫生等小事。

  三是参加庭审,在实践中了解法庭上的情况。这部分主要是实习后最两天做的。旁听刑事案件的审判,真实地感受法庭的庄严与肃穆。当然更重要的是可以将平时课本上的理论知识真正地与实际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

  三、实习主要情况及体会

  第一次实习,对单位以及工作的.期待都很高,可是理想与现实却存在着很大差别。中院的条件远没有想象中那么优越,相关硬件设施都不算完备。自己的工作也仅仅是整理一些案件的卷宗以及其他零碎的小事。但是随着自己对相关工作的了解,开始认识到这些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自己在相关方面的不足。即便是看起来很微不足道的事情,也不是理所当然就能够做好的,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耐心、

  有恒心。实习的岗位再不起眼,对我来说都是一个锻炼与提高的机会。我应该做的是不断利用类似不起眼的“跳板”为自己将来的腾飞做好铺垫,而不是停留在原地做无谓的抱怨。在中院的实习过程中,主要从事整理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5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6

  实习终于告一段落了,我以为我心中是冷淡的,前几天一直都没有很浓的情绪。一直努力地想把那些判决书赶出来。漏下工作是很不负责任的做法。今天虽然出了点意外,写出判决书没有来得及保存,在最后的关头还是把判决书赶了出来。晚上10点走出综合执法大楼的侧门的时候,办公室的灯都关了,漆黑一片。只剩下呼啸而过的风和来往的车辆。当时街上一个人都没有,我走的很匆忙,没时间去好好看看我工作了2个月的地方,没有时间去好好记住我实习了2个月的地方。虽然我没有回头看,但是心中微妙的心情在黑夜中一下子溢出来。

  第一天刚来的时候,仍然记忆犹新。在大院分配好实习地点的时候,虽然无法和自己好朋友一起在一个点实习,有些郁闷,但是一想到将要实习,去到一个新的地方生活工作2个月,兴奋之情不自然的就显现出来。过来载我和yan的是执行庭的一位同事,年纪很轻,在车上我们聊了很多,关于实习法庭未知的一切。从他口中知道的法庭原来在风景优美的松山湖。但很可惜的是,一直到走仍然没有这个荣幸可以去参观一下。待我们进入庭长的办公室的时候,第一次看到庭长时有些吓到,因为庭长是如此地年轻,一开口我就郁闷了,庭长说的粤语夹杂着不知道哪里的口音,有点听不明白,希望不会给以后的工作带来沟通的问题。庭长了解了一下我们的基本情况,就将我们两个分配下去跟随不同的法官实习。那是我第一次见到我的boss叶充,叶副庭长。一个有遗传性胖胖的30不出头的男法官。以后我就要跟着他进行为期2个月的实习工作啦。

  第一周的工作就在忙碌和新鲜的感觉中缓缓度过,早上8点半上班,下午5点半下班。我和yan都是同时跟吴法官的书记员韦姐学习的。韦姐叫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工作很繁杂,很混乱,也很被动。每天都有不停的工作要做,文件资料盖章,打电话叫当事人过来拿文件资料,给卷宗盖页码,将已经生效的卷宗归档,写结算票,每一件工作都是在摸索中从陌生到熟悉。我们的工作熟悉度也是在一件件工作中不停地累计起来的。我曾经跟我舍友说过原来在基层法庭做事情是非常忙碌,工作也很繁琐。我就像一个陀螺一样,随着韦姐不断地转。我们居住的地方是在蟠龙花园里面的一小栋楼房,保安很严密。住我们隔壁的都是法庭的同事。我们的住宿环境据说是相对于其他是实习生最好的了,有比较完善的生活环境。但还是缺少了不少生活用品。当我向同事娇咨询去哪里购买相应的生活用品的时候,她说的一句话颇打击我“你们这批实习生是我见过准备最不齐全的一批”。我确实不想让他们觉得我们汕头大学的实习生有比其他地方的实习生有差异和不足的地方。我们的伙食的问题是依靠政府饭堂解决的,刚开始吃的时候觉得很新鲜,两肉一菜搭配鲜美的汤,颇感幸运,感觉伙食还不错。后来跟其他实习生交流的时候才知道,大院的伙食那才叫丰盛,全自助餐形式,想吃多少拿多少,好丰盛哦。白天的工作仍然是繁忙而无节奏,难得晚上就比较清闲一点。虽然住宿的地方没有电视等娱乐设施,yan带了电脑过来,所以还不至于无聊。两个人生活就不免单调了一点。

  第二周的时候原来在法庭实习的两个华工的同学就住进来了,她们本来已经在法庭实习了一个半月了,然后因为要复习司考所以就请假回去考试了。经过一顿简单的自我介绍,了解到她们一个叫珍,一个叫柳丹,两个都是很好动的人。但一个比较安静,一个比较闹腾。由于她们已经在这里实习了很久了,很多工作她们做起来已经很熟悉了。所以我们在她们面前像是小学生一样,而我的工作因为已经比较熟悉了,所以工作很多都已经自己开展起来,但是越做越觉得郁闷,因为自己粗心大意的个性会比较吃亏一点,常常觉得自己已经很谨慎小心了还是会不免发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而且是极其低级的错误。柳丹就安慰我说是每个人实习的时候都是这样的啦,没有什么的.,小错误是避免不了的啦。幸好当时有柳丹在一旁安慰,还有珍是不是指教我的工作,我才不至于过得太郁闷。确实谁不想在实习单位表现自己最好的一面给他们看呢?4个人的生活肯定要比2个人的生活要热闹很多,有时候我们会结伴去篮球场挥洒一下汗水,有时候会结伴去士多店买零嘴吃,有时候会结伴去超市买一堆日用品回来,每个人都相处得很融洽。无论是工作上还是生活上。

  这一种忙碌有序的实习生活一直延续到另一位书记员卿姐的归来有所改变。当时就像在平静的湖面扔下一颗石头一样,周围的人看我的眼光多了一些不明的感觉,在身后讨论的感觉更多了一些。我内心也很疑惑,到底是怎么一个人呢?待我们两个工作起来,发觉卿姐的人还是挺好相处的,她也是刚到法庭工作不久,所以很多工作都是不断摸索,所以我们算是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互相学习的氛围吧。其实我感觉我自己没有什么可以指教她的,我很多工作都是模模糊糊的,很多环节都没有摸清楚的,所以面对卿姐的咨询时还是有点心虚的。幸好,当时我还有一个秘密武器。我和珍的感情在晚上吃个小零食,散个小步,打打篮球,聊聊天中就已经培养起来了,很多工作我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我会毫不客气的咨询她。她帮了我不少。在与卿姐工作的时候,时不时还是会犯不少错误,但是我已经懂得如何自己去处理,比较是我自己懂得了如何去掌握工作的进度,自由度比较大,不会跟着其他人的脚步走了,自己觉得什么比较急,什么东西可以晚些安排,这些都在我的掌握之中。感觉工作也变得轻松和有趣起来。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7

  一、实习基本情况

  1、实习计划情况

  (1)实习时间: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实习地点: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协助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认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逻辑、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经验,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掌握侦查的技巧;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情况

  (1)单位名称: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xxxxxx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秘密,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1.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察、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察、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知识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掌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掌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初步掌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掌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8

  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科学,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毕业实习不仅可以检验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且能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教学目的。因此毕业实习成为法学专业教学中必不可少的课程。作为一个法学应届毕业生,能够在实习中亲身接触民事、刑事、行政等类型的案件;亲身经历起诉、立案、开庭、证据甄别、审判等等各个环节,律师事务所是一个最佳的选择。为了能更好的了解法律文化和思想,掌握办案技巧,对社会主义法治有一个理性认识,我选在了律师事务所。在实习过程中,亲身经历一些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还担任了部分案件文案写作等工作。将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在律所同事的辛勤指导下,出色完成所里交给我的任务,得到获得了实习单位的一致好评。以下就我实习单位时间和地点、实习内容、实习收获三个方面对本次的实习做出总结。

  一、时间和地点

  实习时间:20xx年6月

  地点:律师事务所。

  二、实习内容

  在律师事务所,在领导和律所律师人员的帮助下,熟练掌握各种证据甄别的方法、技巧;在跟随办案律师出庭的过程中,了解相关案件法律适用的方法、程序;熟悉起诉状、辩护词、判决书、裁决书等各类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制作。实习期间,我跟随办案律师深入公检法部门,了解并掌握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工作特点、工作程序、工作方法;由于律师天生的职业辩论性,我还掌握法律论辩的方法及技巧。

  (一)证据甄别:据中,一步步排查一点点证实,最后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

  (二)程序适用:在此了解到具体法律的使用方法和适用程序以及相关文书的写作规范技能。在律师事务所每天都过会遇到不同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带来的不同案子,作为律师必须得在听完当事人的诉说后在短时间整理思路,为当事人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面对比较简单的案件,律师可以建议当事人尽量进行调解或者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必去起诉,以节约诉讼成本;对必要提起诉讼的案件,接待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进行解决;面对复杂的案件,接待律师可以向当事人提供诉讼的办法,为当事人做一个可供解决问题办法的经济分析,以最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律师事务所也能在此过程中获得一个好的声誉,慢慢做大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走进律师事务所实习以来,在指导老师和所里其他律师的指导下,还参与了一些案件的分析案情、解答谘询工作。而且,还与指导律师一起办理了另外几件民事案件,另外,行政案件与刑事案各办理一件。回想起那刑事案件,记忆深刻,那件刑事案件是一起为未成年人无偿辩护的案件,这是李律师为了煅练我,要我对这起案子调取控诉笔录、会见当事人、写辩护词,在法庭上以清我方律师的证据,逻辑的清晰度和条理性就建立在大量的案件事实及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因此,做好法庭辩论的前提条件就是做好案件的整理工作。其次,就是在辩论的过程中需要口不离法,用法言法语说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达到辩护的.专业性,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辩护,合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熟悉公检法机关运行工作:律师就是周旋在公检法和当事人之间的一个职业,无论接触当事人也好,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罢,都离不开和公检法机关打交道。在实习过程中,我熟悉了公检法三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工作方法以及这三个部门对律师办案的态度和帮助程度。根据现行《律师法》规定,当事人在被羁押后可以请辩护人或是代理人,这时候律师可以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在公安部门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为当事人提供司法帮助。在刑事案件以及检察院的自诉案件中,律师需要周旋在检察院,跟检察院的人员打交道,除此,还会涉及到法院,进行出庭辩护等等。而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在与法院的接触是最多的,从最初的确定立案到法院的最终判决都会有律师的影子,只不过每个阶段律师会以不同的身份出现。

  三、实习的感受和收获

  一个多月的实习,发现自己众多理论知识欠缺,以及深感理论和实践的差距。空学理论知识是必须的,但必须联系实际,在具体的时间在工作中总结经验教训,把书本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在实习过程中,我体会到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法》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切实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金钱而泯灭良心和职业道德。当然,作为一名律师,我更要有法律人应有的理想主义精神努力工作,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当成首要目标。同时律师在一定程度上肩负了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责任,所以律师自身必须做到活到老学到老,丰富自己的法学素养,担负起践行中国法治进程的重任。作为一名成功的律师,还必须树立起社会责任感,多多参加法律志愿服务工作,把自己的所学运用到法律服务过程中,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最后,我要感谢律师事务所,为我提供了这样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让我学到很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更加增强我通过司法考试从事律师的坚强信念,我决心用实际行动兑现律师的誓言,那怕道路多么曲折,但愿我的梦想成真,愿我前途一片光明。

  关于法学的实习报告范文 篇9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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