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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1-04-16 19:05:3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劳动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6篇,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合同范文汇总六篇

劳动合同 篇1

  1、乙方负责承建 (楼号暂定)的建设施工,建筑面积约 m2。

  2、付款方式:按月进度支付工程款;主体完工付至工程总造价的,剩余,余下的5%的质保金,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

  3、乙方可挂甲方指定施工单位资质进行施工,并需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及税金由甲方从乙方的工程款叫中代扣代缴。

  4、本工程按劳务大包辅材方式,价格按每平米元,具体已按合同为准。

  5、本工程的二次装修工程包括外墙干挂石材工程、里外贴砖等二次装修工程不在乙方承包范围内。

  6、乙方必须确保自行解决农民工工资发放问题,如因乙方不能及时支付,而造成农民到甲方滋事的,甲方将对乙方进行罚款。

  7、本协议为意向性合作协议,待合同正式签订为准。

  8、乙方需在签订正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进驻施工现场前,先提共500万元的资金证明,并确保开工前不得挪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另行选择施工单位。

  9、下列情形下之一,双方了解除本协议;

  (1)由于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工通知一周时间内未能进场。

  (2)由于政府或政策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被停建或长时间停工。

  (3)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约定工期和进度内完成工程量。

  (4)由于乙方拖欠劳务工资引发薪资纠纷和上访事件。

  (5)由于乙方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不遵守现场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0、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予5日内撤出现场,若逾期,甲方有权对乙方留放现场的财务,设施设备进行清理,若发生损毁、丢失甲方概不承担责任。

  1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式二份,甲方执二分、乙方执 一份。

  甲方(签章):电话:

  乙方(签章):电话: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2

  甲方:

  代表人:

  地 址:

  乙方: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双方同意按固定期限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履行所任岗位的工作职责。

  (二)乙方的工作地点位于甲方所在地,甲方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变更乙方的工作地点。

  (三)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标准工时工作制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即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三)甲方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享受法定休假日。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浮动工资形式核发乙方工资:即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其中固定工资为 元/月,绩效工资按照乙方当月工作的绩效考评确定。

  (二)甲方每月 日发放 (当月/上月)工资。如遇法定休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乙方休息日加班被安排补休的除外。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按国家、省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应将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和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如实告知乙方。

  (二)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其中由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合同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不给予经济补偿,乙方辞职应提前两周向甲方提出申请,工作交接后方可离职。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条件和补偿方法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条款办理。

  (二)终止

  1、本合同期满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

  2、本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的,甲方应当按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3)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

  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根据损害程度和责任的轻重,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十一、其他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变更的内容采取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这表明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时间。一旦双方就合同的起始时间作出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应当先订立劳动合同,再按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上填写的日期晚于实际履行时间,对员工有什么利害关系呢?这是用人单位没依法办理招工登记手续,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设下的陷阱。员工要引起警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时,员工要意识到应以实际履行的时间为准。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改正错误,如果用人单位坚持不改正错误的,员工一定要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件事发生的60天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实际履行时间、具体签定时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履行时间往往不一致,有可能早于或者晚于实际履行时间。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早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间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双方劳动关系起始时间是实际履行时间。

  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晚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时间一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就超过部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和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时,员工要意识到应以实际履行的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与具体签定时间往往也是不一致的,如果具体签定时间晚于书面记载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应当在向用人单位了解情况以后,决定是否签署。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双倍工资;但因劳动者拒绝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拒绝继续履行的,视为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已经生效半年了,我有个问题想与大家请教一下:有个女孩05年就来到一家医院工作,想着有机会成为正式护士,每月仅拿最低工资标准从事护士工作。医院直至08年6月也未与该女孩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超过一年不签订劳动合同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该法已经给医院充足改正错误的.时间,但医院拒不改正,所以我认为女孩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医院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且同工同酬,补缴社会保险。 请问:上述认定的期间,有道理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或案例。二、现在的市级医院到底什么性质,这种事业单位有没有集体劳动合同,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吗?

劳动合同 篇4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确保甲方的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方在录用乙方后,同时为其解决户口的问题,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两年。

  二、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为甲方服务二年的,须按每月x元赔偿金计算,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作出赔偿。

  三、甲方为提高公司员工的业务水平,根据乙方的实际工作岗位给予相应的业务培训,凡甲方给乙方相应业务培训的,乙方必须根据本人所在的岗位,为甲方服务不期限。如:培训一部:培训师服务三年;培训二部:野外运动教练服务两年;客服部:客服专员服务两年。销售部:销售代表服务一年;策划部:网页设计服务一年:

  四、乙方因本人原因不能达到服务期的,一年的须按每月x元赔偿金计,二年的须按每月x元赔偿金计,三年的须按每月x_赔偿金计,有一个月算一个月,逐月累计,向甲方做出赔偿。

  五、本补充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同时生效。

  六、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法人代表委托人:x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

  日期:xxx

劳动合同 篇5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被解除可否恢复劳动关系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职务被解除,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关系不能恢复通常情况下,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只有一个人,公司在违法解除该职务时所找出的不能恢复的理由,要么是撤销该职务设置,要么是又找到新人代替,该两种情况下都导致劳动关系的恢复不能。如公司“副总裁”本质上更倾向于一个职务,不同于一个办事的部门,该职务撤销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且该职位是否继续存在不是一个客观性的内容,而是一个主观性的判断,站在公司的角度可以认为职位已经没有了,因此不能恢复劳动关系,站在申请人的角度,可以认为该职位仍然存在,因此可以恢复劳动关系。依据公司法,只要符合程序就可解除高层管理人员的职务,这是尊重公司的自治原则,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即使经过了一定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则解除职务仍然属于违法,高层管理人员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如此而行,公司的自治原则就得不到实现。虽然公司法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解聘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法范畴的解聘条件,并不当然成为劳动法范畴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对于公司的解除理由,无论是仲裁还是法院都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来确定解除是否合法。XX公司的解除被认定为非法,而申请人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如果不存在客观上恢复不能的情况,审理机构应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就高层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可否恢复的问题,我们应把握一个原则:如果解除行为被认定为非法,而高层管理人员又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对公司而言,应积极通过行为,使原合同客观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比如聘用其它人员,部门合并,相关业务终止,岗位撤销等,对于申请人而言,应积极举证不存在上述不能继续履行的事由。以下是FAE51合同范本频道为各位推荐的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供大家参考:甲方:____乙方: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试用期____本合同____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工作制。执行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____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应按照国家或____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 执行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的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超过本合同

  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按《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 由于甲方生产任务不足,使乙方下岗待工的,甲方保证乙方的月生活费不低于____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医疗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执行

劳动合同 篇6

  【案例回放】

  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他向企业递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企业求贤若渴,很快就与王某签订了自000年8月至00年8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该食品加工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月薪000元。王某工作个月后,销售业绩平平,老总要求他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认为熟悉业务需要一段时间,不能操之过急。

  大半年过去了,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企业遂对其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派人调查,结果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00年月0日,企业通知王某自00年月日起解除合同。之后,王某领取00年月的工资500元。王某对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要求企业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该食品加工企业认为,王某在签订合同前伪造了工作经历,因此这份骗来的劳动合同应视作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企业就无需为解除合同赔偿王某。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到这份劳动合同到底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王某认为:自己进企业是经过考核录用的,销售业绩不佳是因为销售行为的完成需要一个过程,而时间太短,自己的能力还没来得及发挥,这和以往工作经历并无关系。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依据。

  企业认为:虽然《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法律约束力,但《劳动法》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员工以往工作经历是企业录用员工的参考条件,企业因王某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而决定聘用,因此,该劳动合同是采取欺骗方式而签订的。现经查王某并没有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经历,企业因此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仲裁结果】

  合同无效

  劳动仲裁委经庭审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为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目的,隐瞒真实情况,虚构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时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应属无效合同。王某要求按照解除有效劳动的有关规定支付替代提前通知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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