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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时间:2021-06-12 19:03:3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10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劳动合同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必备】劳动合同范文汇编10篇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录用乙方为兼职员工,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及甲方所订之规则办理。

  2、甲、乙双方经共同协议并取得同意时,乙方须遵守上列第一项之规定。

  3、雇用期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契约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契约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契约。

  5、勤务时间:上午时分至下午时分止

  6、休息时间:自时分至时分止

  7、薪资:时薪、日薪

  8、奖金:采不定额(视工作绩效表现)发放。

  9、异动:若因业务上执行之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10、年度有薪休假:服务年资满一年以上者为____日,每服务满一年时,则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为限。

  甲方:xxx(签章)

  乙方:xxx(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合同 篇2

  兹有本单位职工_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劳动法》规定,该职工自愿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发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质:

  地址: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下列第 款确定: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

  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劳动报酬。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 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 元。

  乙方月工资为 元。

  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劳动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

  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七、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甲乙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期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二)乙方的公休假、午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生活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均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

  甲方(盖章):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劳动合同 篇4

  常见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此我要向广大企业说明的是,如果存在第七种情形又存在第四种情形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答案是可以的,这是维护用人单合法权益的条款,用人单位重点看一下。

劳动合同 篇5

  同志:

  本单位与职工________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终止)。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________________。

  (单位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劳动合同 篇6

  第一项必备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依据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选择与条款设计

  在新法模式下,劳动合同期限选择是否科学、合理,对于企业影响很大。比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出现,用人单位无法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则可以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再如,如果企业与所有员工都选择一年一签劳动合同,那么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何合理选择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⑴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⑵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⑶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⑷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

  1、 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原则

  2、 三种劳动合同合理配置原则

  3、 长期、中期、短期劳动合同并用原则

  三选择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应考虑的因素

  1、 劳动者的年龄因素

  2、 劳动者的专业技术因素

  3、 劳动者的性别因素

  4、 劳动者的身体因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设计

  一工作内容条款

  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这些内容要求规定地明确、具体,以便于遵照执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条款应当将工作和岗位尽量明确,做到定岗定位。企业的劳动合同条款中往往有这样一句“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这种条款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这样的条款实际上等于赋予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无限的权利,有失公平。

  二工作地点条款

  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地点。工作地点需要精确的范围要视公司的性质。对于跨国公司可能要精确到国家或地区;对于一般公司而言需要精确范围到省市即可。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设计

  一工作时间条款

  1、标准工时制度:每周40小时计算

  2、时工时制度:按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⑴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⑵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⑶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按劳动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⑴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⑵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业;⑶其他适合被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否则,即使双方在合同约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发生争议,也应按照标准工时制处理,劳动者可以主张加班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大增。

  二休息休假条款

  1、带薪休假

  ⑴法定节假日

  ⑵带薪年假

  ⑶探亲假

  ⑷婚丧假

  2、其他假期

  ⑴事假。

  ⑵病假。对于职工因病或非公负伤请假休息期间的工资计算的法律依据依然是,1951年2月26日由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与此相配套并同期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其中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按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伤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2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满2年不满4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满6年不满8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8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100%。停止工作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按连续工龄长短发给疾病救济费,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1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40%;满1年不满3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50%;满3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60%。

  3、女职工特殊假期

  ⑴产前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⑵产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⑶哺乳假:《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2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80%。

  ⑷流产假:流产假属于产假的一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0条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四、劳动报酬条款设计

  对于劳动报酬的工资部分,各地都有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进行劳动报酬条款设计时,劳动合同中应当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及支付日期,并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等事项。

  五、社会保险条款设计

  依照国家规定,每个职工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职工还应享受生育保险。这五项保险就是平常据说的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都是法定的,且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等均有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因此,就这一条款而言,企业在进行条款设计时可发挥的余地很小。在进行条款设计时一语带过即可。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设计

  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劳资双方可发挥的余地很小,只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笼统和原则性的规定。

  实例条款参考: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条款

  6.1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6.2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的实际情况,向乙方按照提供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定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3 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6.4 甲方根据工作的需求,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二项约定条款设计

  一、试用期条款条款设计

  1、试用期要与合同期挂钩

  附:劳动合同期限与相应试用期期限对照表

  2、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一新规定意味着,所有单独的试用合同都被视作正式合同。这就是说,如果只约定试用期的,那么该试用期就是劳动合同期限,视为用人单位放弃对被录用的人员放弃试用的权利。

  4、 试用期工资有了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 违法试用要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说明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外,试用期不得单方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二、服务期的新规定与条款设计

  1、设定服务期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可以设定服务期的条件包括:⑴培训费用必须是专项的;⑵培训的性质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

  2、服务期的期限

  期限长短没有法律规定,具体的服务期限要根据企业为员工培训的时间长短、费用多寡来确定。如果两者相对比显失公平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3、违约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 对服务期条款与劳动合同的期限条款不一致问题要作出明确的约定

  为避免纠纷,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首先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应应及时变更劳动合同或在培训协议中服务期限条款里作相应的文字说明,如:“如果劳动合同到期,本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到期的,原劳动合同有效期顺延至至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的到期届满之日止。”这样也可以预防纠纷的发生。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及条款设计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新规定,设计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前提条件:竞业限制的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

  2、义务主体: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必须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即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而不能是不加区别的企业所有的员工。实践中,商业秘密保护主要应针对公司企业的6类关键岗位员工:⑴高层管理者,他们往往掌握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⑵技术研发人员,因工作需要,他们可能了解重要的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⑶高级营销人员,他们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⑷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⑸秘书人员;⑹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的。

  3、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的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出合理的范围任意扩大,应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5、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仅要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公式。劳动合同法没有约定,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约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6、违约责任:企业在设计这一条款时一定不要忘记违约责任的约定。因为一旦劳动者违约,即使企业没有损失,也可以依据违约责任要求劳动者支持违约金,如果劳动者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话,企业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反之,如果事先不约定违反竞业限制的责任,劳动者违约没有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话,企业无法主张赔偿,即便造成损害,也要证明损失的存在才可以要求赔偿。

  四、违约责任的新规定与条款设计

  1、可设定违约金的情形有了明确的规定:⑴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设定违约金。

  2、违约金的支付标准:⑴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但其数额不得超过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⑵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法律没有作出限制,需要当事人事先明确约定。

  五、补充保险条款设计

  一补充养老保险;二补充医疗保险。这二者都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执行。

  六、合同变更、解除、续订条款

  我们将进行专题介绍。

  七、合同的生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 篇7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常见的情形,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合同,那么劳动合同能否约定违约金呢?如果能约定,那么可以对哪些方面进行违约金的约定呢?详细内容请阅读由小编为您整理编辑的下文。

  20xx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第一次对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作了明文规定。本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能够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补充的是,所谓的约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是竞业限制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不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并非全体劳动者,而是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法第24条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但是想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只能是上述两种情况下才可以。否则即使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约定了违约金,那也是违法的。违约金条款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 篇8

  甲 方(雇用单位):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乙 方(受雇职工):

  性 别:

  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其中试用期 月,本合同至 年 月 日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三、劳动报酬

  第四条 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处长工作时间的,经征得乙方同意,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目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亳州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和亳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在国家和亳州市职工工作保险规定未出台前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六、劳动纪律

  第十二条 乙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六条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或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以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由甲方按本合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乙劳动合同的,甲方按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发给不低于乙方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六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七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资培训和招接收的人员,应向甲方偿还培训费和招接收费。其标准为 。

  九、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亳州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篇9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月以上的试用期,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条款将视为无效。

  (三)劳动合同需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意思表示真实,任何一方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另一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三、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形式,也是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直接的证据。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将属于劳动者本人的劳动合同归还劳动者,这种做法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劳动合同一般会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等条款,这也是劳动者履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依据和证明。如果劳动者手中没有这个有力的证明,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则处于举证不利的境地,其合法权益极易遭受侵害。因此,本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指出:“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在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在同时的。本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就是指在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准。如果有一方没有写签字时间,那么另一方写明的签字时间就是合同的生效时间。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劳动合同。有时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会不一致,这时则应按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确认。当事人对劳动合同的生效作出的其他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要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这一点常常被忽视。由于普通人对于无效原因的理解会发生偏差,法律将确认无效的权利限制在了仲裁和诉讼,从而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合同工驾驶员,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期限届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另签劳动合同。

  二、其中试用期为______个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试用期限内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若乙方造成甲方车辆等到任何损失,应照价赔偿。

  三、乙方经甲方聘用后,须向甲方提供具有惠州本地户口的担保人作担保。

  四、____________自愿作为乙方的担保人,担保人必须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车子或房子作抵押,保证人自愿对乙方行为所产生的任何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基本工资人民币______元,浮动工资人民币______元,每月______日为发薪日,甲方应按时支付工资。 乙方入职做满______月,甲方多发______个月底薪作为奖励。

  六、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餐和集体宿舍。

  七、 乙方应遵守甲方公司所有规定,尽忠职守,维护公司利益。

  八、甲方交给乙方送货专车______辆,车牌号为____________,乙方应定时保养车子,如换机油、检查轮子等,要经常保持车辆安全性能,保持车内外之整洁,若因乙方未尽以上职责,造成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九、乙方聘用期间须服从公司安排出车,不得有任何理由拒绝及拖延之情形,如有违反,公司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罚款或开除处理。

  十、乙方关于安全驾驶等管理之规定,按照国家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乙方因证照不全或交通违章被处罚款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被查扣的,扣车期间乙方还必须按______元/天的补偿金补偿甲方损失。

  十一、乙方有按甲方要求收回货款的义务,如收到假币、少收货款等均由乙方负责。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不服从管理或在工作中严重有损甲方单位形象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甲、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履行,若有违反,则要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十三、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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